监督执纪四转三是什么意思(5篇)

篇一:监督执纪四转三是什么意思

  

  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考量,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表现,也是管党治党的精准标尺,体现着党对干部的严管厚爱、治病救人,同时也蕴含着深刻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

  一、"四种形态"蕴含着质变与量变的辩证关系。

  任何事物的变化总是在一定质的基础上先从量变开始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量变是质变的必然结果。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天两天就转变的,而是经过数年乃至十几年的时间跨度,曾经的"好同志"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破纪"从"破法"开始,很多党员干部从吃一顿饭、收一张卡、拿一点小意思等小问题发端,近而发展成质的变化,从小错酿成大祸。这个过程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党员干部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如果在这个时候组织能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拳",及时在出现苗头性倾向或者违纪发端之时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能挽救很多同志。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警示、批评教育,或者对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及早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理,就不至于放任其错误从量变向质变转变,就能有效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二、"四种形态"蕴含着全面与重点的辩证关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三转"的持续深化,这里面既有全面又有重点,两者辩证统一。用纪律管得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管得了8700万党员这个"最大多数",才能叫全面从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划分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除了对那些问题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多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实现对全体党员的监督。一旦发现有个别人不收手、不收敛,要毫不犹豫地运用第三、四种形态,下大力气拔"烂树",以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以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养护好整片森林。

  三、"四种形态"蕴含着矛盾具有普遍性的哲学思想。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反腐的"拐点",不意味着纪检监察部门不查案子了。虽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而"四种形态"是在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治疗"未"来病,把规矩、纪律讲在前面,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反腐肃纪只能越来越严厉,力度会越来越大,不会偃旗息鼓。

篇二:监督执纪四转三是什么意思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心谈话

  谈话人:___同志,今天请你来谈话,主要是落实公司系统关于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话工作要求,开展重点谈工作,目的是教育提醒干部员工树立廉洁自律意识,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拓宽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沟通的桥梁,畅通党员、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问题的渠道;

  鼓励干部员工放下思想包袱、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反映情况。本次谈话工作中,如能及时、主动向组织报告自己违规违纪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处理。未向组织如实报告的问题,被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发现后,从重、加重处理。明白了吗?

  谈话对象:我明白,出现问题我会及时向组织汇报。

  谈话人:你对遵纪守法、履行好一岗双责、管控好廉洁风险有什么建议和要求?

  谈话对象:1.我们要加强学习,提高贯彻执行一岗双责的能力,提高在各种诱惑和风险面前的免疫力、抵制力和处置力,为一岗双责的贯彻执行提供强大的思想基础。

  2.加强自律、自省、自警、自励,及时纠正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形成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氛围。3.加强廉洁风险排查,排查岗位存在廉政风险点,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动预防,超前防范,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关口的前移。

  谈话人:结合政治巡察、安全巡查发现问题,你了解到的其他业务领域

  还存在什么风险?是否有剖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谈话对象:1、在开展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市场拓展、物资管理、综合业务管理、安全管控等工作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风险。2、产上以上风险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对自身认识不清、对当下环境认识不清、为一私利而己滥用职权。3、我认为防范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j认识新形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③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谈话人:你负责的工程项目是否有存在违规分包、非法转包、以包代管、验收过程中收受红包、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项目是否存在多结工程款?结合当前形势、所在岗位、业务领域,分析身边存在哪些廉洁风险以及做好廉洁风险管控的思考和措施。

  谈话对象:我负责的项目暂时没有发现在违规分包、非法转包等违规违法现象。工程管理职务可能存在的风险有1、利用管理职位的权力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吃拿卡要;

  2、利用职位之便,对外来施工单位多计取工程量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

  3、多领取工程物资,谋取私利。防范措施:1、前期预防防线。主要从思想道德、制度建设层面做好防范;

  2、中期监控防线。主要是对各岗位行政行为、制度落实、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后期处置防线。对有明显风险表现的个人进行及时纠错和提醒。畅通投诉渠道,对有举报、反映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采取谈话提

  醒、诫勉纠错、责任追究等手段,帮助和督促干部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

  谈话人:结合性格特点、八小时外的爱好及日常表现,针对作风庸懒散奢、黄赌毒、酗酒斗殴、酒驾醉驾等问题,谈谈廉洁自律情况。

  谈话对象:庸懒散奢、黄赌毒、酗酒斗殴、酒驾醉驾等是个人自律程度低下的表现在,我们应该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名位关、利益关、金钱关;

  在工作领域中肯下苦功,坚决抵制社会的不良风气。

  谈话人:你在工作生活中是否存在困难或诉求,需要组织帮助?

  谈话对象:没有。

  谈话人:你在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方面,有没有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呢?

  谈话对象:没有。

  谈话人:我们一定要警钟常鸣,自警自醒,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做好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好职责。

  谈话人:你是否有其他人违规违纪问题或相关诉求需向组织反映?

  谈话对象:没有。

  谈话人:你是否曾发生过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

  谈话对象:没有。

  谈话人:《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激励各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贯彻中办文件精神,明确提出了坚决查处诬告陷害、造谣中伤、散布谣言、恶意炒作行为,对给被举报人告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

  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要求。广大党员群众要通过正常渠道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鼓励实名举报,依规依纪依法保障民主监督的权利。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谈话人:还有其他补充吗?

  谈话对象:没有。

  谈话人:_____同志,重要岗位人员是企业的支柱,涉及人、财、物等方方面面的管理,有权也有责。今天是组织找你谈话,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一次专题的廉洁教育、提醒;

  二是收集意见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和诉求,化解矛盾。三是为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人员提供政策出路。对于今天所谈的内容,你要是有记得不准确的内容或者有新的情况,随时可以找我们作补充说明。

  今天的谈话就到这里,请你仔细阅读谈话记录,若有与你表述意思不一致的请做修改;

  若无异议,请签名确认。

  (以下内容空白)

  (说明:经谈话双方审阅无误后由谈话对象每页签名确认。)

  市委近日出台《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约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重要方式,应贯穿于工作始终,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常性开展预防提醒谈话,做到凡进必谈、凡提必谈、凡调必谈、在岗常谈、有事提醒,把预防提醒教育挺在前面,体现咬耳扯袖的常态化,提高党员干部抵御腐败侵蚀能力。

  约谈以四种形式进行

  《暂行规定》明确,约谈主要采取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形式进行,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

  预防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询问示警约谈为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者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

  纠错诫勉约谈为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问责处分约谈为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落实监督执纪坚持以下原则

  《暂行规定》指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抓早抓小,防治未病,对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注重及时发现,动辄则咎。

  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层层设防、级级阻挡,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

  三是实事求是、精准运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是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在约谈过程中既要严明纪律,又要注意保密,按照一人一套约谈方案、一份约谈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签字背书承诺和一人一档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约谈并建立约谈工作档案。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员工廉洁纪律意识,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进一步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近日,高要供电局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心谈话工作。

  该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心谈话工作分全面谈、重点谈和精准谈三阶段。全面谈是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对照《__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__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项要求,结合本党支部突出的廉洁风险,编制、修订《廉洁告知书》,向支部全体党员及非党员员工进行谈话、告知。重点谈是按层级对部门负责人、党员、关键岗位人员和有作风庸懒散奢等苗头倾向、违反局加强作风建设相关措施、职工有反映、在重点岗位工作且评价较低的非党员;纪委书记对____年、____年违反单位有关规定受到问责的人员提级进行重点谈。精准谈是按照上级纪委针对公司系统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后认定的员工进行,体现抓早抓小、从问题源头抓起,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引导党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纠正和解决问题。

  通过全面谈,提高了全体员工对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和组织对待存量问题查处政策的认识;通过重点谈教育提醒谈话对象防范岗位廉洁风险,牢守纪律底线;了解谈话对象的困难、诉求以及反映的问题,拓宽了党组织

  和党员、群众沟通的桥梁、渠道,发挥了教育提醒、抓早抓小、收集意见建议和发现问题的作用;通过精准谈,明确了组织的政策及要求,给予存在存量问题的人员出路,有效化解部分存量风险。截止目前,已完成全面谈431人、重点谈248人和精准谈17人。

篇三:监督执纪四转三是什么意思

  

  四种形态谈心谈话记录

  编号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性别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联系电话

  谈话内容

  一、政策告知及要求

  谈话人同志,今天邀请你来谈话,主要是根据XX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和“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今年廉洁教育月活动的部署,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分批开展”的原则,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和提醒谈话。请你在谈话过程中,对照党纪法规的各项要求,谈谈个人工作及表现情况,主动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重点是检查有无违反六大纪律的问题。如果有问题,要主动向党组织说清并付诸改正行动,党组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机会和出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你对本次谈话的政策和要求已经了解清楚了吗?

  谈话对象

  谈话人请你务必认真对待本次谈话好吗?

  谈话对象

  二、宣贯“四种形态”的内涵,落实“第一种形态”的目的意义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

  谈话人我先向你宣贯一下“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指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践“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其中,实践“四种形态”关键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经常性、长期性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教育帮助党员干部正视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党员从“小过”、“小错”演变成违纪、违法等后面三种形态,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和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目的。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一是违纪必究是原则,从宽处理是政策。二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处理可以有条件转化,综合考虑问题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待组织的态度,对主动说清问题、认识到位、积极整改,认错、悔错、改错的,可以降档从轻处理;对心存侥幸、拒不悔改、对抗组织的,应当升档从重处理。从宽处理,实现转化,必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以实际行动争取。以上政策界限,你听明白了吗?

  谈话对象

  谈话人请你仔细回顾你近几年在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没有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谈话对象

  三、分析纪律风险,思考防控措施

  谈话人请你结合当前形势及所在岗位和业务领域,对照“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分析身边存在哪些纪律风险。(可视谈话对象分析的实际内容记录)

  谈话对象

  政治纪律方面,风险有

  组织纪律方面,风险有

  廉洁纪律方面,风险有

  群众纪律方面,风险有

  工作纪律方面,风险有

  生活纪律方面,风险有

  谈话人请你谈谈对做好自身存在的纪律风险管控有哪些思考和措施。

  谈话对象

  四、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及“四种形态”工作实践的意见或建议

  谈话人请你谈谈对局反腐倡廉建设及“四种形态”工作实践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

  谈话对象

  五、宣贯说明关于履行“公务回避”情况

  谈话人下面跟你说说关于“公务回避”情况,即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与本系统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情况。如果亲属从事与本人职务影响无关的经营活动,需承诺不为亲属提供便利;亲属从事与本人职务影响有关的经营活动,须提出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由单位层面研究通过岗位调整、业务提级管理、禁止业务往来等方式帮助你予以回避。请问你听明白了吗?

  谈话对象。

  谈话人请问你和你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否存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谈话对象。

  六、提醒需要注意的问题

  谈话人结合当前的形势要求和你的岗位实际,提醒你注意几个问题,希望你予以重视抓好管控。(谈话人可围绕“六大纪律”清单提醒,亦可就某方面具体问题提示关注)

  谈话对象。

  七、结束语

  谈话人今天代表组织找你谈话,一是对你进行一次专题的廉洁教育提醒。二是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如果不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讲清问题,组织上还会通过一定方式予以核实,但在处理上会从重或加重,这你应该明白。那么,你还有补充说明的情况吗?

  谈话对象。

  谈话人对于今天所谈的内容,你要是有记得不准确的,或者有新的情况,随时可以找我们作补充说明。今天的谈话就到这里,请你仔细阅读谈话记录,若有与你表述意思不一致的请做修改,若无异议,请签名确认。

  谈话对象。

  (以下内容空白)

  签名确认

篇四:监督执纪四转三是什么意思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三个转化”

  作者:庄中秋

  来源:《唯实》2016年第02期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一论述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判断,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落实“三转”要求的“升级版”,对于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虽然调整了内设机构,退出了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但在惯性思维的影响下,工作思路和职能定位上仍不够清晰,存在纪、法不分的现象,工作导向上以办案为中心,工作重点上仍重惩轻防,审查模式上习惯于贪大求全,工作目标上存在“短视”,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既背离了中央的要求,又导致了管理成本和风险的增加。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强化学思践悟,努力实现“三个转化”,着力推动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强化理论指引,自觉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执纪理念的转变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只有转变理念,才能撬动工作转变的链条。落实纪律挺在前面要求的前提是思想观念的转变,否则就会是一句空话。海恩法则和墨菲定律提示我们,任何问题都是有端倪可查的,其发生都是经过萌芽、发展到发生这样一个过程。事实证明,党纪党规松弛已成为党内的一大隐患,许多违纪案例都是由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蕴含着偶然与必然的关系。“四种形态”的论述深刻揭示了违纪问题由小到大的发展演变的动态性,挺纪在前的迫切性,丰富了执纪内涵。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势、工作惯性和路径依赖,正确领会意图,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回归《党章》赋予的主责,强化用纪律说话、用纪律思考。

  树立纪法两分、挺纪于前的理念。作风问题、腐败现象归根结底是纪律问题。“四种形态”的论述既表明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又显示了纪委承担“严管就是厚爱”的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抓手更加精准。因此,要牢记纪委姓“纪”不姓“法”,认识到纪与法限定的不同主体、纪与法要求上的差异,始终围绕党规党纪开展监督执纪,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纪律审查要冲着纪律去,以纪律为尺子,突出执纪特色,对照党章和党规党纪,把握纪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总要求,从纪律的维度思考问题,用纪律的手段处理问题,真正让遵守纪律“热”起来、执行纪律“活”起来,防止执纪用力偏移、执纪防线偏后、执纪功能偏弱。

  树立抓早抓小、违纪必纠的理念。坚决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大案效果的习惯,摆脱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简单选择性思维,要由过去注重查办案件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执纪方式转变,变末端处置为全程设卡,凡事讲规矩,循纪不拘情,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坚持抓小、抓早、抓常,对“小微”问题的审查不失之于晚,发现问题就及时提醒,拍拍肩膀,扯扯袖子,敢于说教育的狠话,出警示的重手,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纪律执行,让“温水中的青蛙”猛警醒、刹住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党员干部的“脱管率”,填补“中间状态”的执纪空白,形成带电的缓冲区,解决好“一般多数人的问题”。

  树立点面结合、寓防于惩的理念。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着眼全局、点面结合,既要当好“啄木鸟”,发挥惩处这一手见效快、力度大、震慑强的作用,坚决把传染性强、破坏力大的“烂树”连根拔掉,治“病树”、正“歪树”;又要当好“护林员”,另一手重在发挥纪律警醒作用,通过“高线”引导和“底线”约束,发挥纪律的“热炉效应”,增强“免疫功能”,唤醒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成为灵魂深处的标注,在党员干部队伍中形成不踩红线、不越雷池的良好氛围,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保护好整个“森林”健康生态。同时,通过执纪监督将制度缺陷弥补、机制扭曲扶正和管理漏洞堵塞。做到以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以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以最有效的方式控制腐败变量,推进纪律执行进入“良性循环”。近年来,南通市利用审查审理开展“一案一警示”教育,推行“一案五报告”,举一反三,放大威慑效应,及时提出纪律建议,实现以案说纪、以案促防的效用最大化。

  二、丰富践行手段,自觉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执纪模式的转换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关键在行动,根本在担当。“四种形态”既提供了战略愿景,又指出了践行策略,科学地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深化“三转”、转变执纪思路和执纪方式描述了一条清晰的路径,体现了开创性、探索性和实践性。要切实领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在吃透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坚持“严”字当头“实”处着力,知行合一,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鲜明、具体、生动转化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实际行动,在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上求转化、见实效。

  创新工作方式。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改变纪律审查方式,既要提高审查效率,又要前移监督关口,发挥基础性、前置性作用。要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切实改进调查取证、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解”五类标准,规范线索处置,定期清理线索,加强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缩短审查周期,实现快查快结。配合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的颁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布施行,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南通市推行违纪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四风”问题清单式交办、重要案件会商、涉刑案件先期审理处理等制度,有效缩减工作周期,形成倒逼机制,成案数量增加,一大批违纪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单纯违纪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占总数的90%以上,一般干部案件同比上升55%以上。既挽救了一大批犯错误的同志,防止由破纪滑向破法,也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纪和社会效果。

  细化工作标准。“四种形态”表明了多种违纪情节和相应的处置分类,需要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结合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和探索实践,进一步推进工作体系、工作制度、工作规范的建设。一方面,要根据优化纪律审查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诫勉谈话、函询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执纪方式。例如,制定“走读式”纪律审查的配套办法,建立与组织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用好岗位调整、职级调整等组织处理方式,积极探索开展多样化处理方式。另一方面,要坚持上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起来,针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推陈出新、探索完善,切实形成一批立得住、行得通、有实效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将工作要求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改进工作评鉴。“四种形态”中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和“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这两种形态,发现有苗头就提醒,强调治病于“初起”、“未起”之时,基层纪委必然需要承担最基础、量最大、最寻常的日常工作。因此,要通过加大宣传、培训、研讨、交流力度,开展新型案件的类案分析、业务竞赛等,加强工作引导、指导和督导,帮助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认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纠正简单以大要案论英雄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执纪观,敢于铁面监督、刚性处理,做到严肃执纪在平时,监督问责常态化,查纠问题无小事。对落实新精神、新要求无动于衷、工作“老套套”无起色的,要督促及时落实、及时整改、及时纠正,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提档升级。

  三、激发潜能释放,自觉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执纪队伍的转型

  “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的管党治党要求,具有现实操作性,为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对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尤其是从新近出台的《条例》、《准则》来看,违纪的起点更低,监督执纪的面更广,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素质能力来说是一次考验。必须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持之以恒地提升监督执纪的水平,实现由一维化能力结构向多维化能力结构的转变。

  拓宽执纪监督视野。要采取“下沉一级”甚至“下沉多级”的办法,扩大“作业半径”,保持“职业敏感”,通过全方位的重点巡查、经常性的明察暗访、阶段性的专项治理、年度性的党风廉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方式,多角度分析调查,多渠道寻找问题线索,注重发现违反纪律的多发性、倾向性问题。例如在查办“四风”隐身衣方面,要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执纪监督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就像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违纪分子始终感到一种无形的威慑力。2014年以来,南通市借鉴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经验,探索开展党风廉政督导巡查“体检”,及时发现“病灶”,此举赢得了上级肯定、群众欢迎和社会点赞。2015年以来,《中国纪检监察报》先后两次对此进行了报道。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当前,**腐败存量大,但查处力量不足、力度不够。存在**腐败案件越来越复杂,**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手段不足,执纪监督能力跟不上形势需求等问题。因此,要注重从办案能力向执纪能力的迁移,尤其在慎用、少用甚至不用“两规”的情况下如何突破问题线索,要以大力推进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优化力量配备,探索视频培训、以查代训等新方式新途径,提升执纪队伍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新常态下的反腐“尖兵”。加强自身管理,自身硬、自身净,严防灯下黑,当好遵章守纪的“标兵”。

  提升整体工作效能。全面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立足于内部挖潜,创新方式、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司法执法机关紧密型的协作配合,加强对下级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做到协调有方、有力、有序,形成强大合力。对派驻机构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的集中管理,推行派驻机构开展“组团式”监督,将“点”派驻和“面”派驻结合起来,补齐派驻机构纪律审查这块“短板”,增强派驻监督的威力。进一步推动“科技强纪”工程,发挥信息化技术在数据分析、固定证据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推行“一案双查”,层层传导、节节发力,以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作者系中共南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张功杭

篇五:监督执纪四转三是什么意思

  

  浅析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的法理依据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密不可分的有机体,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路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凸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化色彩。

  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形,即以党员的批评建议权为基础的党内监督第一种形态--常态性批评教育;以党组织和领导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等制度为基础的党内监督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以政治问责制度为基础的党内监督第三种形态--纪律处分;以推动法律追责制度为基础的党内监督第四种形态--法律制裁。同时在充分考虑到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移送司法机关的关联性基础上,根据从轻、从重情节,不同形态可进行相互转化,具体即对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或应容错纠错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而对屡教不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从外观上看,该条规定似乎有效地实现了纪法衔接。

  从法治视角看,“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间的相互转化——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可以引申出,在一定条件下,本应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的在具有“从轻”的情节下可以转化为纪律处分,反之亦然。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从重”、“从轻”,不管是在逻辑上还是实务上,都应当在“定罪”之后作为量刑情节适用,亦即,只有在明确某行为是适用“第三种形态”还是“第四种形态”的情况下,再根据行为的情节“量刑”。而不应当以具有“从重”、“从轻”情节为由,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认定为违纪,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如此看来,“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似乎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换言之,就极有必要探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互转化的法理依据,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本文试图以通过解释刑事法律中“不认为是犯罪”的相关条文的适用为路径,为“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寻找法理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对“不认为是犯罪”的表述有,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两个法条对“不认为是犯罪”的表述虽然不尽

  一致,但两个法条表述的内涵是一致的。对“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在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传统观点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系指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该观点将“不认为是犯罪”等同于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已属犯罪,立法者将这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从犯罪中剔除出来,故而“不认为是犯罪”与不构成犯罪属于不同范畴的法律概念。上述第二种观点就为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提供了法理空间,即在认定犯罪时需同时满足除“构成”和“认为”两个要件,一行为“构成”适用“第四种形态”处置情形,但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进而转化适用“第三种形态”。而该种观点具有实体法、程序法依据。

  实体法依据:从法律解释角度看,法律表述为“不认为”而不将其表述为“不构成”,意即“不认为”与“不构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两个概念含义相同的话,直接规定为“不构成”,就不会出现不同的观点。“不构成”的结果是绝对的,具有唯一性,而“不认为”是人为的主观认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可变灵活性,是基于执法者在执法工作中对具体个案的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而作出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决定,法律在这里体现出柔性,也即体现了人情味,体现了刑法的刚与柔、法与情的结合。从司法解释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从以上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中可看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司法政策而“不认为是犯罪”,从而体现出司法的相对化、人情化。

  从司法实务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对张秀英等4人殴打他人案所编写的案例评析指出: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作如下认识,即这种行为本身业已触犯刑法,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引申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语境下,即这种行为已经符合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应适用“第四种形态”,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属违纪行为,由党纪党规来加以调整。

  程序法依据: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看,所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即实体法刑法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同时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在立案审查阶段,经审查是属于“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作出不立案决定。这就明确了在立案审查阶段,经审查是属于“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可作出不立案决定。已经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范畴,但从犯罪的处置程序看,调查与侦查具有类似属性,因此相应地应当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上述的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处置权限,进而为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提供程序法依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要求,贯穿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等理念,承载了正风反腐新的思路。对“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监督执纪者手中握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绝不能成为监督执纪者权力寻租的工具,不能“大事化小”,必须精准执纪,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严防灯下黑。这就要求,细化和规范各种处置和处理方式的标准尺度,严格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压缩自由裁量权,提高转化的精准度,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决不能违背事实随意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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