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
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考核范围,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其他领导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材料中,必须报告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并填写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等形式,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与街道社区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监管职
责,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班子成员出了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发“提醒通知书”,提醒其注意;对够不上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监督内容
1.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2.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诚实守信,是否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财物,是否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3.执行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情况。重点监督领导干部
是否遵守组织原则和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存在“一言堂”、“家长制”等问题。
4.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
5.八小时外生活情况。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行为。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1.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2.加强八小时外生活情况的监督。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生活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提醒和警示。
3.在年度考核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落实。
篇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构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机制
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决不能放松。这是因为,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全面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品德,也是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尤为重要。当前,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必须改变“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既然当了一名党员干部,就是要高标准严要求,就是要时时处处受到监督。上班时间要监督,下班后也要监督。因为党员干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比常人受到更多的约束也就没有什么不正常了。换言之,当了党员干部就要受到这样的约束,否则就不要当党员干部。此外,对一些执法部门而言,秉公执法才能彰显法律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管住党员干部的“八小时之外”,也就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执法队伍的纯洁,也就等于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必须强化思想教育。“八小时之外”是业余时间,领导不能始终盯着,同事不能始终跟着,最重要的还是个人自律,管住自己,做到慎重、慎独、慎微,不该做的始终不做,不该去的地方始终不去,不该吃的始终不吃,不该拿的始终不
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召开队伍思想分析会,找党员干部谈心,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爱好、社交情况和思想动态,通过自己谈、大家帮、组织提等形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教育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八小时以外思想、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促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之内做一名好公仆,八小时以外做一名好公民,进一步提高道德作风、学习作风、生活作风修养。
必须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惩戒力度。首先是用制度约束,建立《党员干部生活作风承诺制度》、《“八小时之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其次在党员干部提任、年度考核中要纳入“八小时之外”活动内容,并作为一条重要依据,建立“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档案,对个人“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全部归入档案,这样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就会处处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形象。第三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严肃处理,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两个条例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岗培训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必须建立监督网络,使“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更加透明化。可采取组织监督、社会监督、家庭监督“三结合”的教育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监督,即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级负责人要对分管范围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职工的八小时以外行为表现情况进行了解监督。社会监督,即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监督网络,拓展监督范围,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家庭监督,即积极动员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主动拒礼、拒请、拒赌,营造廉洁勤政的“家庭风气”,促使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自重自律,建立家属走访制度,并定期召开工作人员家属座谈会,了解分析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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