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11篇

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11篇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11篇,供大家参考。

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11篇

篇一: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1【实施日期】197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宪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三节的标题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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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

  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

  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

  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增加如下一款作为第四款:“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

  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组织和职

  权由法律规定。”原第四款作为第五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

  年至少举行一次,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召集,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

  集。”

  原第五款作为第六款。

  四、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

  须负责答复。”五、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并且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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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都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二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等,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七、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八、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hl_44723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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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对第31条宪法修正案的看法

  一、宪法修正案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来之不易、生逢其时、角色特殊,31年变迁、4次修改、31条修正案是在改革开放35年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特别是31条修正案集中回应了我国经济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发展的深切呼唤,宣导了摒弃集权、打破垄断、放松规制、约束权力、崇尚民主、追求自由、注重平等、尊重人权、保护权利、鼓励公开等价值追求,具有非常丰富的法治内涵,直观地描述了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梦想。

  二、第31条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三、为何要在第31条宪法修正案中加上”国歌“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恢复

  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从此,我国国歌载入了宪法。意义无疑是十分重大的。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都是国家象征,那么,在国际交往当中,这些国家的标志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一个识别性的这种标志。表明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国家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这些国家象征写入宪法,不仅是对国家主权和尊严的一种宣示。同时,还有利于增强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感。我国82年宪法当时规定了国家象征是国旗、国徽和首都,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时候将国歌明确加入了国家象征的这个部分。那么之所以加进国歌也作为国家的标志,是因为国歌能够更好的激发爱国主义的情感。激发忧国的意识,增强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家标志这块是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这四部分组成。

  四、加上”国歌“好处

  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也是国家的象征。现在世界各国一般都有国歌,有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政府以法令形式公布,有的是约定俗成由国家加以承认。在举行隆重集会、庆典以及国际交往等仪式时,通常演奏或演唱国歌,以抒发爱国之情。

  将国歌正式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将国歌写入宪法,有利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使全体公民居安思危,奋发有为。

  

  

篇三: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0.09.10•【文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

  正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一九七八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篇四: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中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过程首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在2004年3月8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全国人大代表2984名,即通过的最低票数为1990票。与以前的3个修正案一样,这次宪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在充分讨论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向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所作的说明,此次宪法修改过程如下:1、200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的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总原则,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2、2003年4月,中共中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3、2003年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4、2003年8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征求意见。

  5、2003年9月12日,吴邦国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家座谈会,征求意见。6、2003年10月11日前,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意见对中共中央的《建议》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中共中央《建议》草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将《建议》草案提请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7、2003年10月11日-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建议》草案,由中共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8、2003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文公布。9、2003年12月22日-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0、2004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篇五: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历次宪法修正案超强快速5分钟牢固记忆

  宪法修正案

  内容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第1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第2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

  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第4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5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6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7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8修正案:把原第16条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9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第10修正案:把原宪法第42条第3款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11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3年改为5年。第12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

  邓小平理论指引下。第13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4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

  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15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经济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16修正案:非公有制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

  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17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

  神文明协调发展。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第20修正案: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

  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

  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24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第26修正案:把原宪法第67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27修正案:把原宪法第80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28修正案:国家**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29修正案:把原宪法第89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3年改为5年。

  第31修正案:增加国歌。

  这么多修正案,乍一看内容太多太杂乱了,分析联想一下,如何更能轻松记住呢?我的记忆(当读下面文字时脑海中要闪现相应图像,这样记的更长久不易忘记,区别于一般的口诀记忆):1988年:爸爸把土地转让给私人经营,补贴家用。1993年:九三学社在初级阶段要与多党合作,应该有协商制度,联合生产市场上限人购买的大手套。1999年:邓小平和舅舅长期发展市场,双层经营,依法治理公司王国,经济基本够分配,重要的是非常公道,王国因此很安全。2004年:江泽民善协调,建设者征地有补偿,立志不侵私财,特别是社保和人权我们可以享受了,国事活动紧急时唱国歌来缓和。注解:1、88年用爸爸代替,“私营”稍作变换为“私人经营”,“补充”变“补贴”2、93年用九三学社代替,第5和第8修正案中“国营”改为“国有”简缩后谐音为“应该有”,“联合生产”想到“联产”,限人购买大手套(5),即是指县人大任期改为5年。3、99即“舅舅”,“经营基本够分配”指第14条修正案,“重要的是非常公道”是指“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王国因此很安全”想到“危害国家安全”。4、“三个代表”用江泽民代替,物质、政治、精神协调发展即“三协调”谐音即“善协调”,“立志”即“鼓励、支持”,继而再想到第21条修正案主要内容,5谐音为“我”,“乡”谐音为“享”即可组成“我们可以享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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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19821982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199919991999年对19821982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后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社会生活发年宪法进行修改后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社会生活发年宪法进行修改后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200220022002年年111111月召开了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月召开了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月召开了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实施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和依法行政的核心。维护宪法尊严和根本法地位,关键在于具有一部完善的宪法并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2004年的修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还要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一、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变革及其方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政史的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宪法危机和国家动荡的重要因素。因此世界各国对宪法的变更十分慎重。如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至今仅通过了27条修正案。此即宪法的稳定性。

  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因为即使是最好的宪法也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得与现实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变动,宪法的内容脱离实际,宪法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如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在120多年的时间里,共进行过140多次修改,直到2000年1月1日,才为新宪法所取代。此即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宪法都面临的复杂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宪法稳定与适应性的关系,一方面要使宪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规范的最高性,用规范约束社会现实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使社会现实遵循宪法秩序和基本价值理念;在另一方面,宪法要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要符合基本的价值追求和理念。

  通过正式的修改或非正式过程对宪法的变动,在宪法学上称为“宪法演变”,宪法演变一般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1].其中,宪法修改是宪法演变的最正式的方式和常用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之一。

  宪法修改,是指修宪主体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规范全面或部分地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宪法修改是宪法变革正式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必要方式。宪法修改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前者表现为颁布一部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后者表现为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有权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和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阐释和说明,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它们虽然在宪法中没有规定,但在政治实践中被公认为是宪法制度的一部分,如英国由在下议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首领组阁等。

  在我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来,至2004年进行修改宪法前,共进行过三次宪法全面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五次个别条款或部分内容修改(1979年决议、1980年决议、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和1999年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共二条;1993年修正案共九条;1999年修正案共六条。

  总结我国宪法变革的历程,我国宪法变革具有下列的特点:

  一是宪法变革的单一性。由于我国不存在西方国家所谓的宪法惯例,也没有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所以,宪法修改成为我国主要或惟一的宪法变革方式。

  二是宪法修改的渐进性。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正经历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变革,同时,也由于宪法除了规定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外,还较为全面规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随着改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而相应修改宪法,表现为宪法修改的渐进性。

  三是宪法修改的政策性。我国修改宪法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引导型,宪法修改的直接或主要的动因,是直接反映执政党政策变化的要求,并根据执政党政策的发展及时对宪法作相应修改,将某些政策性规定制度化、宪法化,不仅使执政党政策取得合宪性,也使宪法逐步完善。

  (二)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

  1999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后,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2002年11月召开了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中央认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修正和补充,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列毛邓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确定的修宪总的工作方针是: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修正案时提出五个“有利于”,这些为修宪确定了指针。

  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即“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11)完善关于国家**职权的规定,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这次修宪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具体而言:

  一是深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进宪法;

  二是巩固和发展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如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明确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主要是在关于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最后,是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关于国家**的职权,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乡镇人大由过去的三年改为五年;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这次修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宪法修改内容上的特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为核心,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

  二是宪法修改程序上的特点。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工作方针,做到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

  三是宪法修改文本上的特点。关于宪法部分修改的文本形式,一般有条文修正式和修正案添附式两种。前者按修正案将原文改过来,后者按顺序将修正案附于原宪法之后。1988年第一次修宪时,党中央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进行研究,决定采取宪法修正案添附的方式。自1993年开始明确提出,在新出版的宪法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宪法原文改过来。但除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出版社外,多数出版社仍未这么办。这样,社会上出现了多种版本的宪法文本。[3]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这次宪法修正,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1982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

  二、关于现行宪法的进一步实施

  1982年宪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宪法本身要不断发展。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

  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关键是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因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制订者、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通过学习宪法和领会精神实质,有利于各级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如宪法也是法的观念;树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宪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的观念;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权力观和政绩观。

  特别是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更是权利保障书的观念。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尊严,满足人的需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每个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自觉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来讲,其核心就是依法行使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依宪治国和发扬人民民主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执行和遵守宪法,党本身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要正确认识认识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实施宪法的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支持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能。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所言,贯彻实施宪法有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的领导人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宪法;第二条原则,就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带有根本性和长期性,也就是说它不以领导人的变换来变更,也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的修改宪法通过以后,要认真执行宪法的规定。

  (三)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重在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一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要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不仅在内容上与宪法不抵触,更重要的是,要把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特别是这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贯穿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里,使宪法修正案得到落实;另外,政府和司法机关也要加强实施宪法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是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人权法律体系。进一步突出人权主题,充实宪法保护人权的条款,加强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制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完善土地征收用及补偿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保护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益。

  三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宪法是国家构成法,因此宪法是授权法,但宪法本质上是控权法。我国不搞“三权分立”,但科学配置国家权力,实行权力制约却极其必要。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不同程度存在的违宪现象,与国家权力资源配置在某些方面的不尽科学合理以及未能实行权力制约有关,因此,要努力“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制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措施”[5],改变目前宪法监督不力的状况,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四是要大胆探索和开拓宪法的具体适用,并建立国家机关权限争议裁决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你好哦啊,

  

  

篇七: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将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一、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二十多年来,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从本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将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3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着手进行宪法修改工作。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强调在整个修改宪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成立了以吴邦国同志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中央《建议》就是在中央政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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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委会直接领导下,按照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工作方针,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这次中央《建议》的形成,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自下而上、两下两上,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形成修改方案。去年4月,中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上报中央。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同时,胡锦涛总书记于8月28日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吴邦国同志于9月12日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而且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对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中央《建议》草案。二是,中央《建议》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党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去年12月22日至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中央《建议》列入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中央《建议》进行了认真讨论,一致赞成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认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十分必要,非常及时。中央《建议》立意高远,内涵深刻,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凝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建议》为基础,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从中央《建议》到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讲法和讲政治是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修改宪法,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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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这一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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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戒严法根据宪法,规定戒严是“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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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因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11、关于国家**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关于宪法文本问题。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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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二、第六条改为: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改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第三十条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

  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改为:“获得过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

  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七、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82年12月10日(中央法规)

  

  

篇九: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宪法修正案背后的故事

  “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毕竟是稳定的,甚至带有凝固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却永远处在变化之中。”这是两年前记者第一次采访时,一生都与宪法为伴的宪法学泰斗许崇德告诉记者的话。

  正如许崇德老人所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宪法和客观现实之间难免有某种不相适应之处。为解决这个矛盾,对现行宪法及时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回溯1980年9月6日,中共中央认识到当时的宪法(1978年颁布)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及时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全国人大接受建议。

  好宪法也需要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4部宪法,见证了新中国的历史变迁,无不留下时代的烙印。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则不然,它并不是

  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

  据亲历了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的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回忆,当时“***”刚刚结束不久,人民的思想很活跃,大家共同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今后如何防止“***”这种悲剧重演。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制定宪法,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争议是正常的。

  比如,“四项基本原则”要不要入宪,如何入宪?毛泽东在“***”中犯了错误,还能不能提“毛泽东思想”?国体怎么定,是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人民民主专政?人大是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军队在国家中的地位怎么定?如此等等。正是因为有不同意见,才更需要充分发扬民主。民主的过程,就是统一认识的过程。

  1982年宪法可以说就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这里说的民主,不仅表现在负责起草宪法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内部,表现在通过宪法的全国人大会议内部,中间还经历了4个月的全民讨论。

  许崇德对1982年颁布的这部宪法推崇有加,颂之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他认为现行宪法正确总结了历史,并在一定意义上规划了未来。但他也肯定地说:“在不断适应客观形势要求的过

  程中,宪法也在不断与时俱进、向前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进程

  从20世纪80年代起,修宪的方式与过去有所不同。以前主要采取对原有宪法进行系统的全面修正,重新颁布新的宪法来取代;而对于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则采取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达到既使宪法保持稳定性,又使宪法不断适应客观形势需要的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廉希圣是1982年宪法起草的参与者之一,此后还多次参与宪法修改工作,是历史的亲历者和见证者。据廉希圣回忆,1987年党的十三大后,党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研究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就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为何对这两项内容进行修改补充?这背后其实是有现实故事为意义推动进行的。

  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间,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被看成是产生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土壤和温床,新时期的私营经济必须从个体经济“胚胎”中重新孕育。1978年3月,国务院转批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并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镇恢复和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

  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那些资金越积越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的农村专业户和城乡个体经营者,逐渐发展成私营雇工经济,雇工超过7人的经营现象在各地陆续出现。1982年根据邓小平的建议,中央政治局经过慎重研究明确指出:“这冲击不了社会主义,可以等一等、看一看。”

  这种“看一看”的观望态度,实际上是对雇工现象的允许和保护。随后,在“看一看”和“三不”政策的默许下,私营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而经过这几年发展的实践与观察,对私营经济的政策也日益明朗。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第一次使用私营经济这个概念,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在全国代表大会上肯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私营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并且允许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所占比重可以有所不同。

  根据十三大的建议,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在宪法上将私营经济的地位巩固下来。

  1987年9月9日,深圳出让中国内地第一块有偿使用的土地,中航工贸中心以议标的形式成交,成交价106万元。此举改变了土地使用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的传统,树起了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关键性突破的里程碑。

  三个月后,1987年12月1日下午,深圳市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的形式,以525万元的最高价击败另外33家角逐者,从市政府手中购得8588平方米一块商品住宅土地50年的使用权。

  198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深圳的这“一槌”拍卖将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壮举,开创了中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先河,也奠定了中国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石,直接推动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修改,“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载入宪法。

  四部宪法修正案

  32年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颁布了4部宪法修正案,涉及31条法律条文。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其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廉希圣说:“对宪法所作的这些重要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宪法的稳定,也没有因此而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许崇德也曾说:“20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每隔5年或者6年及时提出修宪建议,是科学的,也是卓有成效的。”

  作者:李天琪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1期

  

  

篇十: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法规类别】宪法【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3.03.29【实施日期】1993.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团1993年3月29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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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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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对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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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宪法修改内容有哪些?

  宪法修改的亮点内容当中,包括充实和完善了我们国家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当中的内容,其次就是关于我们国家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并且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具体举措也进行了修改。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讲究依法治国,可见我国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每一个民众的生活,都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所有的法律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也要时刻关注。新的宪法修改内容,今天跟一起学习。

  一、新的宪法修改内容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年、年五次修订。二、新的宪法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4、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我们作为民众,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的法律修订。这作为我们的行动准则,规范着我们的行为,让我们在生活中,有一个明确的准则,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每一年都会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认证,进行相关的修改,新的宪法修改内容,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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