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12篇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工作经验: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的四种有效途径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派驻纪检组全面履责的基本要求。市纪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进驻运行2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1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工作经验: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的四种有效途径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派驻纪检组全面履责的基本要求。市纪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进驻运行2年来,紧密联系财政部门的实际,对搞好派驻监督探索出一些有效途径,在具体操作层面把握好四种监督方式。
一、坚持报备式监督根据不同事项,在报备中进行程序性过滤、合规性审核、廉洁性把关。程序性过滤,主要是按照内控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流程,该报纪检监察的流程和环节不能省,比如对有些专项资金的拨付、投资项目的变更、向市政府提交的专题报告等,虽然是单纯的业务事务,但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增加必要的报备程序,能够很好地警示和提醒经办人员。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对拟组织的重要活动、出台的重要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行动部署,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婚丧喜庆事项的等,进行监督审核,看是否合乎党纪条规的规范,是否有悖作风建设的要求,防止以任何形式打“擦边球”,及时建言纠偏。廉洁性把关,主要是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推荐代表候选人等事项,按照程序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廉洁自律方面的考察,严格把关。在纪检组的干预下,今年对一名拟提拔的科级干部亮了“红灯”,延长考察期半年。二、强化参与式监督这是对科室业务一种“介入式”的监督方式。有三种途径和方法:常规业务选择参与。一年之中分别对业务科室选取1-2项参与其全过程,如评审中心项目实地勘查、采购办大型招标采购、农开办项目验收、绩效办专家评估、乡财驻点督导检查等
等。这种介入,既加深了对行政业务的熟悉了解,又培养了科室重规程讲规矩的意识。重要事项融入参与。除参加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对重要事项研究决策外,还对一些重要事项的落实融入其中,如今年财政系统内控建设,这是全系统的一项新任务,局里明确由监督科牵头负责,但考虑内控建设与廉政风险防控的高度关联性,派驻纪检组主动介入、积极协同,把“资金安全防范”与“人员安全防范”两套系统很好地统一起来,有效推进了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关键节点主导参与。对机关人员招考、干部轮岗交流、项目公开招标、资源拍卖处置等,关键事项关键节点,纪检组主导介入毫不含糊,重点在方案拟定、资格审查、程序执行、意见征询等方面,做好监督的再监督。
三、搞好督导式监督
采取例行督导、专项督导和特别督导多种形式,促进“讲规矩、有纪律”落地生根。例行督导方面,我们每两个月开展一次作风纪律大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的巡查巡访,年度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的全面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并与绩效奖惩严格挂钩。专项督导方面,近年我们重点是对治理“雁过拔毛式腐败”、“纠四风治陋习”、“领导干部插手金融领域、涉矿涉沙领域谋利问题”等进行强化督导,干部作风、工作运行呈现新的气象。特别督导方面,响应全市统一部署,在五一、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庆节点,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明查暗访,突出整饬公款吃喝、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和收受红包礼金等问题,赢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完善提醒式监督
公告短信提醒形成惯例,在机关4个重要进出口设有廉政警示岗,用公告牌提示大家“谢绝一切非正常拜访活动,严禁收受红包礼金”;干部轮岗期间用短信特别
提醒“严禁相互吃请、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将市纪委出台的“史上最严”红包礼金禁令以漫画图说形式制作出来,在工作微信群广为传播。任前廉政谈话落到实处,纪检组长与党组书记一道,对新任科长、副科长以及交流到新岗位的干部,分别开展了5次任前廉政谈话,告诫大家守规矩、担职责、作表率。警示提醒谈话成为常态,及时开展警示提醒谈话,进驻2年来,纪检组与党组主要负责人一道,对苗头或倾向性问题共开展警示提醒谈话27人次,其中收送红包礼金、违规吃请方面6人次,不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方面3人次,不严格遵守作风纪律规定方面10人次,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方面8人次。
篇二: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第六章工作权限第三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实施监第三十一条纪监干部通过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纪监干部委派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构建与集团公司转型跨越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效能监察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纪监干部委派单位。
第三条“纪监干部委派”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派驻的纪检干部(包括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监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是纪监干部委派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纪监干部委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监干部受集团公司纪委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向集团公司党政、纪委及所在单位党政负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派驻纪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派驻的纪监干部代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双重职能,按照集团公司以及纪委监察部的工作要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八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并参加所在位党的组织生活。
第九条派驻的纪委书记按中层正职管理,担任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班子成员,享受所在单位班子正职待遇。
第十条试点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派驻纪监干部的监督,大力支持派驻纪监干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派驻试点单位的纪委书记不分管所在单位的行政等其它业务工作。纪监组织机构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配置。
第三章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派驻的纪监干部要主动与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效能监察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纪委监察部要做好对派驻纪监干部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章委派范围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个生产矿、地面生产单位以及运销公司、供应公司、总医院实行纪监干部委派制。
第十五条生产矿委派3人,其它单位委派2人,被委派人员要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创造工作业绩,积累工作经验,为纪监干部委派发挥示范作用。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决定、政策和指示,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
第十八条落实《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履行《党章》赋予的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
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通过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对所在单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负责协调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告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做好对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工程管理、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安全等重要部门实行效能监察,预防各类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供货商和业务往来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廉合同的签订和督察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做好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权限,认真调查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按照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监督条例和《窑街煤电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各项规定,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纪监干部必须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领导,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纪监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活动,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工作权限
第三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纪监干部通过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所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等。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经纪委监察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纪监组织发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其他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必须及时向纪委监察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派驻纪监组织直接受理的反映所在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一律送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登记,按集团公司纪委批示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所在单位所管辖的干部任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党务厂务公开及其它重大问题进行监督。所在单位选任干部,必须事先征求纪检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除上述权限外,派驻的纪监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所在单位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委书记应参加所在单位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派驻纪监组织和纪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追究所在单位党委、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泄漏工作秘密的;(四)对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五)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第四十条完不成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任务的,依照责任书进行处罚。
第八章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委派人员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在册。第四十二条纪监干部的委派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纪委等部门考察任免。第四十三条委派的纪委(总支、支部)书记是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生,取消委派资格,做出相应处理。第四十四条委派人员因公出差、事假、病假、培训、学习等在三天以上的,必须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
第四十五条纪监干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对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委负责。
第四十六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享受所在单位同级人员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办公经费(包括办案旅差费)按集团公司核定标准执行(另行规定)。所在单位负责配备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委派人员享受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派驻纪监干部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派驻的纪监干部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提交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结果送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派驻纪监干部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工作日期间离开矿区,必须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请假。
第五十条派驻纪监干部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满3年,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交流。
第九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纪委监察部根据工作要求等情况,组织纪监干部参加上级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五十二条纪监干部的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可安排纪监干部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培训和考察活动,但必须经纪委监
察部审批同意。
第十章选拔任免
第五十三条被委派纪监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三)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纪监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由纪委监察部及时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篇三: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监督新路径,强化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的协作配合,通过制度创新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履行监督第一职责迫切要求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不久前,一列长长的问题线索清单,随同省属高校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摆到了浙江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的案头。这些线索的发现,源于该省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和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一起开展的专项督查。“制度创新出效益,1+1>2。”浙江省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认为,“监督效率显著提升,根本上源于监督责任的强化,直接得益于执纪监督与派驻监督的密切协作。”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第一职责,是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的基础。从重要性和工作量来看,监督既是“前头”,也是“大头”。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对象数量井喷式增长,相比之下监督力量显得捉襟见肘,监督方式亟待改进。以云南为例,省、市、县三级监委全部组建后,全省监督对象增加至157万,是原来的4.5倍。一根手指力量单薄,五指联动方能攥成拳头。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对象数量的增加,前后台分设后监督职能的强化,尤其是监督对象的高度重合,既对执纪监督与派驻监督的协作配合提出了要求,也创造了条件。“改革的本质就是组织和制度创新。”面对新情况新挑战,山西省晋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那志茂认为:“派驻监督的优势是近距离,便于发现问题;执纪监督部门重在统筹、协调和联系,通过日常监督掌握‘树木’‘森林’情况。两种监督方式不同、各有侧重,协调配合才能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既发挥前者的‘探头’作用,又强化后者的牵头、协调功能。”执纪监督部门强化统筹作用,加强协调和联系“有了‘娘家人’的指导,我们感觉工作顺畅多了。”重庆市北碚区纪委监委驻区农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刘玉芳说,“无论是对政策法规有理解不清楚、执行不顺畅的地方,还是日常监督遇到困难,都可以第一时间向他们求助。”刘玉芳说的“娘家”,就是该区纪委监委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她的感慨,源于实际工作的体验——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组面对海量工作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经常需要派出机关特别是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室的支持和帮助。对一些地方的调研也验证了这个问题:仍有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自身职责定位不准,对派驻机构疏于指导、协调和联系;一些派
驻机构日常监督存在能力不足、方式不多、主动性不够等问题。前后方“各自为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日常监督的实效。
“这些问题带有普遍性。”北碚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梁亚荣说,“**这些问题,执纪监督部门必须发挥主导功能和阵地作用,强化对派驻机构的牵头、协调和联系,尤其在履行监督这个第一职责上要合拍共振。”
循着这个思路,北碚区纪委监委将全部20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监督单位性质特点、日常工作量等划归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归口联系,从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等方面全面加强联系、协调和督促,推动派驻机构进一步擦亮“探头”。
与北碚区一样,今年以来,针对共性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加强了对日常监督工作的整体规划,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综合指导和协调联系,尤其注重强化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的统筹联动。
云南省富源县探索实行监督执纪工作“承包责任制”,对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强化质效考核。县纪委监委内设10个纪检监察室与20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挂钩联系,加强督促和协调,推动监督责任由“纸面任务”变为“手上行动”。
前后方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多亏有‘片区协作’这个法宝,短短三天就把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租金的问题查清了。仅靠我们一个纪检监察组‘单干’的话,效果难免会打折扣。”说这话的,是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不久前,该组干部走访林边市场时接到商户举报,称市场服务中心职工刘某涉嫌违规收取商户租金。经过摸查,他们发现涉及商户多、金额大,立即向市纪委监委报告。随后,按照该市建立的“1名委领导+1个纪检监察室+若干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片区协作模式,委领导召集挂钩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和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分析研判,并启动联合执纪审查。与石狮市类似,福建省许多地方都建立了监督协作机制,按照职能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统筹协调的原则,将派驻机构划分为若干协作组,共同开展执纪审查、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变单兵作战为协同作战。同样理念下,协作模式的创新多种多样,有的注重工作联动统筹,有的突出信息共享互通,有的强化问题联查协作……尤其在监督任务繁重,而人员力量缺乏、监督审查调查业务较弱的部分市县,新机制以良好的适应性、灵活性优势,带来了显著的效果。例如,浙江省湖州市纪委监委将执纪监督部门与派驻机构力量进行整合,采用监督组“一次一组建”、监督项目“一次一授权”方式,
开展巡回执纪监督。山西省晋城市建立执纪监督室与巡察机构、派驻机构及其他内设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解决联动协作中信息不畅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协作机制不限于个案操作的层面,更向治本领域延伸。执纪监督部门综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和派驻机构发现的问题,建立对口联系单位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档案,全面掌握“树木”“森林”的情况,及时对对口联系单位政治生态进行研判。同时做好“后半篇文章”,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对巡视巡察后对口联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推动对口联系的同类单位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篇四: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市监察委派驻组
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二〕检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立、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指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受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施行监察,履行监视、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受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施行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指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视,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指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指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指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政务案件情况。〔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良或纠正的意见建议。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一〕发现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二〕对监视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承受。〔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视室负责监视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
篇五: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单位派驻纪检机构的改革方案》《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市纪委的派出机构,代表市纪委行使监督权力,对市纪委负责。
第三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市纪委委托及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监督;监督重点是被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督促其牢固确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委十项规定要求情况,督促其建立健全严格执行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作风建设不断好转。
(三)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及风险防控机制情况,督促其健全“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工作机制、构建权力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四)落实上级巡视巡察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整改要求情况,督促其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务公开。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督促其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六)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督促其始终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结合实际实施监督,并做好必要记录和工作报告。监督的主要形式是:
(一)每季度组织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约谈,听取班子成员前阶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分管领域廉政风险隐患排查梳理等情况的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二)每半年至少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四)每年组织对被监督单位重点风险岗位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核查。
(六)经市纪委批准,配合做好对被监督单位市管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工作,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做好自管干部的谈话函询及廉政约谈工作。
(七)市纪委授权采取的其它监督形式。
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就派驻纪检监督工作每季度向市纪委进行汇报,并按要求做好有关统计上报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报告,并按要求认真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经市纪委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及主要领导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各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及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按要求每季度报告一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各被监督单位应在对“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或作出决定前三个工作日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该事项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备案。
第八条派驻纪检监察组、被监督单位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纪委法规研究室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德庆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度汇编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
1、派驻组职责
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所辖镇(街道)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对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协助县纪委查办涉及县管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指导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开展查办案件工作。
四、在所辖镇(街道)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
六、督促所驻镇(街道)及系统做好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工作,确保所辖单位按时上报并公开相关信息。
七、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派驻组人员职责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职责
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主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全面工作,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管辖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汇报重要情况,监督检查管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抓好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积极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职责
除协助组长做好上述工作外,应抓好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务管理及各项工作落实;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组长因公外出或休假时,副组长负责全面工作。
三、派驻纪检监察员职责
监督检查所辖镇(街道)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党政组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下达的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关系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县纪委监察局的关系:是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管辖镇(街道)及所属系统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单位及系统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通过评析部门单位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长驻部门单位督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管辖单位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监督。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管辖镇(街道)及所属系统纪(工)委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管辖单位及系统纪检监察组织日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指导。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职能和监督重点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内开展工作,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明确行使监督权、信访举报受理权、初核权、调查权、监察权、检查权和建议权等职责,履行巡查、指导、教育、监督、执纪、效能监察、制度防范等职能。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重点履行对派驻单位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违纪案件查处、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处理等。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学习制度
1、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学风建设,切实提高派驻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实现派驻干部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和坚持学习制度,使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树立全面学习、长期学习、自觉学习的理念,在学习态度与方法上实现根本转变:即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从阶段性的学习转变为长期学习;从学业务知识为主转变为业务知识与人文科学兼学。
二、学习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基本知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县纪委监察局的各项工作安排和部署。
3、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各项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等。
三、学习形式
1、自学:派驻干部要结合本职工作自行安排,要求坚持每天自学,提倡每天读一篇文章,每月读一本好书,每季写一篇心得,每年写一篇调研文章。
2、各组集中学习:各组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安排学习时间,要求每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
3、参加培训学习。根据委局干部培训计划和上级业务培训安排,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
四、有关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必须高度重视学习工作,把它作为一项硬性任务,与日常工作一同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常抓不懈。
2、强化学习效果。要完善派驻干部学习笔记制度,每个干部都要使用专门学习笔记本,记录每次参加集中学习的基本情况、学习内容和学习心得等,增强学习效果。
3、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将不定期对各组派驻干部落实学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干部年终考评、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
2、跟班锻炼制度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派驻纪检监察员参与县纪检监察工作,派驻纪检监察员要服从安排、统一调配。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1—2人到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科室进行跟班锻炼学习,时间二个月并定期轮换,以尽快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三、跟班锻炼学习的纪检监察员要正确处理好派驻组工作与锻炼学习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1、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守则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钱物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三、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酗酒和做其他有损纪检干部形象的事。四、不准参加黄、赌、毒、邪教活动。五、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钱物,或私存公款。
六、不准到发案单位报销办案经费和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借机向发案单位、违纪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低价购买商品,或为家属子女及亲友安排工作。七、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报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办人情案、关系案。八、不准私自单独会见违纪人员及其亲属,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开脱责任。九、不准在办案中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十、不准泄露案情和工作机密。
2、纪检监察工作程序一、纪检监察工作程序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3、向县委县政府或者市纪委监察局提出检查情况报告;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处理(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5、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县监察局。二、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程序
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有证据证明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4、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5、对于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党纪政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6、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三、案件审理的程序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3、办案人员纪律一、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伪造、隐匿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二、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办人情案、关系案。三、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钱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
款、暂扣款,办案人员原则上不收现金,确因需要时必须两人以上办理。
四、不准接受发案单位、违纪人员的请吃、钱物,不准到发案单位或向违纪人员报销办案经费和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借机向发案单位、违纪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低价购买商品,为家属子女及亲友安排工作或接受其他好处。
五、不准私自单独会见违纪人员及其亲属,不准涉案单位和违纪人员上门求情,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开脱责任六、不准在办案中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七、不准泄露案情和扩散证据材料。八、不准在组织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前,对外发表个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或向外泄露案件处理的情况。
十、办案人员要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凡是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自行回避。
4、纪检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泄露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被调查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纪检监察人员在办案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5、定期巡查制度一、组织实施
由各纪检监察组定期对所辖镇(街道)或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镇(街道)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二、巡查的内容
(1)监督检查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生产保发展;(2)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3)监督检查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专项治理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4)监督检查所辖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和民主集中制情况。三、时间要求:每月一次。四、对通过定期巡查发现的重大敏感、苗头性问题,违纪线索等,各派驻组要以巡查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察局。6、交叉检查制度一、组织实施二、交叉检查内容
(1)县纪委、监察局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
(2)开展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监督检查情况;
(3)受理信访和案件检查工作情况;
(4)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5)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的情况。
三、时间要求:每季度一次。
7、信访工作制度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所辖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申诉等工作。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反映所辖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控告和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申诉件,要认真做好登记。涉及科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要及时转县纪委信访室处理;涉及股级以下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分管信访领导阅批后,转交给所辖镇(街道)或系统纪委处理;发现所辖单位及其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或线索,可直接向委局分管信访的领导报告。
三、经委局领导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可对反映所辖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将核查报告(包括是否信访结案或者立案查处的建议和意见)报县纪委有关领导审核;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反映所辖单位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要认真组织核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后,报委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及时向交办单位报告核查结果(情况)。
六、认真做好信访统计、分析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18日前,将受理信访件统计情况报县纪委信访室;每季度向县纪委信访室报送一次本派驻纪检监察组信访分析情况。
8、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一、经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可对所辖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按规定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经分管案件领导审阅后,呈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
三、初步核实后,经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同意作信访结案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将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移送县纪委信访室整理归档。
四、初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纪需立案调查的: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应由镇(街道)或系统纪(工)委立案调查的,移交被调查人所在镇(街道)或系统纪(工)委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指导镇(街道)或系统纪(工)委开展办案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应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调查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进行调查,派驻纪检监察组可参与调查;不属于大要案的一般性案件,也可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按规定
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县纪委审理室。
9、请示报告和信息报送制度为了解和掌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管理和指导,提高工作水平和效能,特制定本制度。一、请示报告的内容1、所辖单位发现的重大敏感、苗头性问题和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2、下列情况纪检监察组需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1)县纪委、监察局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2)开展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监督检查情况;(3)受理信访和案件检查工作情况;(4)工作计划、总结、先进典型经验;(5)所辖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专题会情况;(6)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7)派驻纪检监察组自身建设及干部人事情况;(8)其他重要情况。二、请示报告的分类根据不同事项,报告可实行月报告、季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报告、专项报告、随时报告。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四、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要向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报送纪检监察
信息1条以上。每年完成理论研讨或调研报告等文章1篇以上。10、列席会议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所辖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会议,必须列席:一、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会议,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档案。二、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三、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四、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五、讨论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会议。六、其他需要列席的工作会议。六、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制度1、考勤制度一、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应严格执行机关的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二、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工作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要凭医院证明,要报组长和挂钩县纪委领导。因事请假的,按本委(局)机关《工作制度汇编》的请假制度执行。
三、正常的休假按县纪委、监察局《工作制度汇编》的休假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公务员年休假制度,凡因事请假或外出,须报组长和挂钩县纪委领导批准。
四、派驻镇的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上班时间,做好出勤登记,每月10号前把上月出勤天数由组长列表报送纪委办公室,并以此作为报销上月交通燃油费的依据。
2、保密、档案制度一、保密制度
1、认真学习《保密法》和执行“十不”保密守则,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2、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办案回避制度,严格执行上级和县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严禁跑风漏气、泄露案情。二、档案制度
1、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指定一名干部兼任档案日常管理工作。2、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收集分类整理有存档价值的档案材料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并做好登记工作。3、内务管理制度一、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公室必须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美观、整洁。三、各派驻纪检监察组需添置100元以上的物品,对所购买物品要提出书面报告,报纪委办公室审核后呈送领导审批;购买办公用品等日常开支,需提交清单,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如需自行采购的,要履行严格的手
续。包括:项目支出前,各组组长应向办公室主任请示,办公室主任按照审批权限征得领导同意后进行,项目支出后,经手人要在票据上签名并说明用途、时间、参与人证明、再交办公室审核把关并送书记签字报销。事前未经领导准许支出的视为不合理开支,不予报销。
四、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原则上不安排用餐,确因工作业务需要用餐的,经请示县纪委办公室领导,按接待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餐。
五、做到“四严禁”,即严禁接受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及财物,严禁在工作餐上酒,严禁参加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严禁酒后驾车。
4、干部管理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协调、日常业务管理、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均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2、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的党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党支部负责管理,并参加组织生活。
3、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选配任用,按有关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并按干部管理根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4、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派驻纪检监察员参与有关工作,应服从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调配,参与全县纪检监察工作。
5、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干部相同,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一、责任分工
1、每月到派驻纪检监察组调研1次以上,掌握了解派驻机构的学习、工作等情况,指导派驻组开展工作。
2、指导帮助派驻组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手段,提高派驻机构的监督力度。
3、负责监督落实派驻组所辖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七、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制度
为充分调动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学习、工作的责任感,制定本考核办法。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15分)
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学理论、学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知识,按时参加县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做到学有计划、读有笔记、写有心得。无学习笔记或缺少学习心得体会的每检查发现一次,各扣2分。二、履行职责,强化监督。(15分)
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大胆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和各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按时完成每次分配的工作任务,未尽到职责或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3分。三、认真接访,及时登记。(10分)
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接访人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来访或投诉,及时登记和呈批。对来访人,要热情接待,要做好思想工作,避免越级上访。对因接待不当,造成越级上访和其他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四、严格程序,确保质量。(30分)
五、撰写信息,广泛宣传。(10分)
纪检监察干部在加强学习的同时,要积极执行纪检监察信息、新闻稿件、理论研讨文章上报审批制度,主动撰写信息、案件剖析、调研报告等文章,要求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上报1—2篇纪检监察信息或新闻稿件。对所报送的纪检监察信息或新闻稿件按照本委(局)机关《工作制度汇编》的信息考核办法和宣传报道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扣10分。
六、严格执行制度,自觉遵守纪律。(10分)
严格执行和遵守上级和委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每发现违反一次扣2分。
八、加分奖励
(一)对于纪检监察信息、新闻稿件、理论研讨等文章,每被县纪委采用一篇加3分;
(二)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提出好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成效的,被市纪委采用每次加5分;
(三)对所分管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纪委监察局及以上单位表彰的,每次加10分。
九、结果审定
对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先由自己按考核办法自评,再由所属组的正副组长结合平时登记的情况打分,然后由挂钩组县纪委领导打分,最后得分由县纪委常委会审定。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最后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档次,70—89
分(含70分)者为称职,60—69分(含60分)者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考核结束后,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的奖惩。
本考核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解释。
篇七: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办法
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单位派驻纪检机构的改革方案》《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市纪委的派出机构,代表市纪委行使监督权力,对市纪委负责。
第三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市纪委委托及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监督;监督重点是被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督促其牢固确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政令畅通。(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委十项规定要求情况,督促其建立健全严格执行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作风建设不断好转。(三)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及风险防控机制情况,督促其健全“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工作机制、构建权力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四)落实上级巡视巡察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整改要求情况,督促其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务公开。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督促其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六)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督促其始终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结合实际实施监督,并做好必要记录和工作报告。监督的主要形式是:
(一)每季度组织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约谈,听取班子成员前阶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分管领域廉政风险隐患排查梳理等情况的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二)每半年至少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三)每半年组织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账册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
(四)每年组织对被监督单位重点风险岗位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核查。
(五)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重要会议,检查核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议记录、干部廉政档案等相关资料,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六)经市纪委批准,配合做好对被监督单位市管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工作,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做好自管干部的谈话函询及廉政约谈工作。
(七)市纪委授权采取的其它监督形式。
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就派驻纪检监督工作每季度向市纪委进行汇报,并按要求做好有关统计上报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报告,并按要求认真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经市纪委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及主要领导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各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及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按要求每季度报告一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各被监督单位应在对“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或作出决定前三个工作日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该事项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备案。
第八条派驻纪检监察组、被监督单位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纪委法规研究室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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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派驻河南省建设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豫建察[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派驻河南省建设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察〔2006〕14号)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派驻河南省建设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工作
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派驻河南省建设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工作方案为保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规定和省纪委关于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要求,参照中纪委《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结合建设厅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的全局,全面贯彻落实派驻机构要把加强监督
作为第一位职责的要求,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注重制度建设在履行职责和在预防、惩治腐败中的基础作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处理好关系,抓好重点工作(一)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教育、监督、保护、惩治”的工作方针,协助建设厅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和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建设厅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通过建立考核、督查、评价和责任追究四项工作机制,督促厅党组和厅机关各处室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二)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统一管理后,监督的职能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已经由原来的被领导和领导关系,变为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要谦虚谨慎、摆正位置,积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处理好协助与协调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建设厅党组抓好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不能大包大揽,又要起到综合协调作用;既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分解下去,又要勇于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三是接受并处理好上、下监督的关系,派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要主动接受省纪委监察厅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省纪委监察厅汇报和述职。同时,要积极与厅党组、厅业务处室沟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还要主动接受建设厅党组织、党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厅党组要为派驻机构的工作提供条件,支持派驻机构的监督,解决在查办案件和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切实抓好当前的几项重点工作。一是积极协助建设厅党组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紧紧抓住决策、执行、监督等重点环节,抓住工程承包、招投标、监理等重点部位,保证建设系统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2006年制定出台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城
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二是积极协助建设厅党组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即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按照中纪委《关于认真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案件查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三是积极协助建设厅党组认真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抓住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拓宽案源,深挖线索,集中力量,快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同时积极探索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四是积极协助建设厅党组加强对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落实。
三、监督职责的内容和措施(一)派驻纪检组应当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将严格按照党章、党纪和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对《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建设厅党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考察、重大事项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决定程序和制度。(二)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驻建设厅纪检组协助建设厅党组制定《建设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程序》,纪检组长、副组长参加党组会或有关会议,监督议事规则或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对有关问题要及时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并做好“党组会议议事情况登记”。(三)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建设厅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执行情况和对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行全面的监督。参与拟选拔任用干部的考察工作,参与民主推荐监票工作,对拟选拔任用的干部按时写出客观公正的书面意见。任用后
对新提拔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四)派驻纪检组应当了解汇总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
(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建设厅制定《河南省建设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将中央和省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对厅党组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每年向省纪委进行报告。
(五)派驻纪检组通过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厅党组制定好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监督厅党组及其成员落实“两同时”工作制度,并对厅党组及其成员落实分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测评和通报。按照省纪委的要求每年定期向省纪委报告建设厅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派驻纪检组应当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驻建设厅纪检组参加建设厅党组及其成员每年的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认真阅读厅党组及其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建立厅党组成员的廉政档案。并按规定将述职述廉情况向省纪委做综合报告。
(七)派驻纪检组通过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意见的工作、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厅党组在召开民主生活会议前,驻建设厅纪检组参与厅人事处、机关党委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征求对厅党组及其成
员的意见,写出征求意见材料,向厅党组及其成员进行通报。对建设厅党组民主生活会是否按照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的要求召开进行监督,对厅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厅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向省纪委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八)派驻纪检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办理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驻建设厅纪检组对涉及建设厅党组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并严格按照省纪委的规定向省纪委报告。
(九)派驻纪检组组长要主动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要负责了解收集建设厅党组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纪检组组长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厅党组成员通报交换意见。
(十)派驻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者调研等。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通过组织座谈会、专项调研等方式,协助建设厅党组,认真抓好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反腐败牵头工作。2007年底以前与省监察厅联合制定出台“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和“建立加强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机制”。2010年出台“建立健全规范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规章制度,完善建筑市场监控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
(十一)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驻建设厅纪检组必须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并根据省纪委的要求向建设厅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1.直接收到反映建设厅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2.在日常工作中或调研中发现建设厅党组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
违反党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3.驻建设厅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厅党组或行政领导无正
当理由不纠正的;4.省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十二)驻建设厅纪检组按规定向省纪委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应根据实
际情况或问题的严重程度,向省纪委提出建议:1.建议由省纪委发函请建设厅党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2.建议由省纪委领导同志或者省纪委委托建设厅党组主要负责人与其党组成
员进行谈话;3.建议对建设厅党组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十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省纪委报告的
外,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在日常工作或调研中,发现重大问题时,要按照《河南省建设厅重大事件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转变观念,严格要求,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素质。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和工作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和调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和科学发展观念,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二)要按照新职责、新任务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各种工作制度。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外部协调关系制度等,明确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适应新体制的要求。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和理
顺与省纪委监察厅的关系、与厅党政领导的关系、与单位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依据和制度保证。
(三)提高监督水平,确保对厅党政领导班子监督的效果。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后,监督是第一位的职责,要切实增强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建设工作的实际,抓住工程承包、工程招投标、城市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交易等易发生腐败的重点部位,把预防和惩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的优势,在监督检查上下功夫,做到既不代替又不包办,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建立起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宽监督的途径,增强监督的效果,体现纪检监察特色,树立纪检监察权威。
(四)要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8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特别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绝不能手软”。查办案件工作和强化纪检监督职能是相辅相成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两项重要的使命。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查办案件要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工作方针。要研究新形势下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不断改进办案的方式和方法,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有理有据,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要严肃办案纪律,严格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五)明确纪律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根据中纪委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其工作纪律的要求是:(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能疏于监督,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认真查处,不能包庇、隐瞒。(2)派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等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监察厅领导,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请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自行其事。(3)对省纪委监察厅查办案件需要驻建设厅纪检组、监
察室配合的,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全力配合和支持。(4)对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的由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了解或核查的问题,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应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在工作结束后向省纪委监察厅提出报告。
(六)厅党组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派驻纪检机构统一管理后,厅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地位没有改变,而且责任更大,不仅要认真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而且要自觉主动地接受派驻纪检机构的监督。厅党组要根据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重点和建设厅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并将任务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篇九: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
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积极探索监督方式、拓展监督渠道、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在盯紧“关键少数”、“三重一大”事项和重要时间节点三个方面下功夫,持续提升监督实效。
盯紧“关键少数”。集中精力盯住被监督单位党组“一把手”、党组成员等“关键少数”,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关键岗位负责人,建立廉政档案,分析研判其岗位廉政风险点,对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立马提醒预警。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健全任前廉政谈话、约谈提醒等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今年以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开展谈话提醒次。盯紧“关键事项”。各派驻机构深入分析驻在单位的廉政风险点,把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纳入派驻日常监督重要内容,通过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明确、细化“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列席会议,随机抽查决策事项的执行结果等方式,对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进行常态化的追踪监督。今年以来,各派驻机构参与或列席部门“三重一大”会议余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余次。盯紧“关键节点”。紧盯端午、国庆和中秋等重要节假日,立马向各单位发布预警提醒信息,强调纪律要求。通过明察暗访形式对驻在单位节日作风情况开展督查。今年以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开展“四风”问题监督检查余次,重点督查余次。
篇十: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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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措施总结》
发挥监督职能强化日常监督在中秋、国庆节期间,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组织本系统党风政风监督员分两组对8家监督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违规发放礼品礼券、是否存在公车私用、是否存在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等几个方面,同时对各监督单位进行了节前廉政提醒,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自派驻机构成立以来,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立足日常监督工作,采取了以下四种措施:一是制定工作清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摸索,今年开始,为确保各监督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能够配合纪检监察组更有序地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组里通过认真讨论研究,制定了一份翔实的工作清单,囊括了全年常规性纪检监察工作内容,为监督单位配合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便利。二是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员队伍。由监督单位推荐、组内考核,聘请8位作风好、责任感强的党员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参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与监督工作。同时在本单位收集问题线索,延长纪检监察工作手臂。三是定期开展廉政谈话。每半年对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内容包括廉政提醒、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问题线索四个方面。同时,配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对部分单位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截止目前,在监督单位开展廉政谈话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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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次。四是不定期开展调研活动。为充分了解监督单位的工作状态、深
入挖掘问题线索,每年组里都会深入到各监督单位,通过发问卷、开座谈会、谈话、看资料等形式开展调研工作。依据调研内容撰写报告、调整工作思路,并结合调研结果向各监督单位发送反馈意见函,巩固监督效果。
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方面建立了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也赢得监督单位多数党员领导干部的充分认可。从最初廉政谈话时部分同志的抵触情绪到如今每位被谈话同志都能够敞开心扉,证明了此项工作运行机制的成效,也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开拓了思路。
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一: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P> 二设纪检监察室的单位配备纪检监察员13名未设纪检监察室的单位配备纪检监察员1三设立纪检监察室的单位配备调整纪检监察员由所在单位根据任职条件拟定人员上报县纪委干部室由干部室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发文确认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员调配方案为选优配强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力量,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深入推进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庆委〔2021〕26号、庆委〔2021〕31号文件精神,制定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员调配方法。一、纪检监察员任职条件〔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原那么,热爱纪检监察工作。〔二〕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熟悉党纪政纪条规。〔三〕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忠于职守,以身作那么,敢于担当,不徇私情,清正廉洁。〔四〕设立纪检监察室的单位,由监察室人员担任,未设立纪检监察室的单位,由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能胜任工作的中层干部担任。二、调配职数和程序〔一〕?关于重新调整县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中确定的13个重点部门,原那么上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纪检监察室。〔二〕设纪检监察室的单位,配备纪检监察员1-3名,未设纪检监察室的单位,配备纪检监察员1名。〔三〕设立纪检监察室的单位配备、调整纪检监察员,由所在单位根据任职条件,拟定人员上报县纪委干部室,由干部室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发文确认。〔四〕未设立纪检监察室的单位配备、调整纪检监察员,由所在单位根据任职条件,拟定人员上报县纪委干部室,由干部室会同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发文确认。三、其他事项〔一〕庆纪办〔2021〕2号文件确认的纪工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员任职时间到2021年12月31日为止。从2021年1月1日起,纪检监察员须全部重新考察,并经县纪委发文确认后,以实际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起止时间享受纪检监察办案补贴,所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二〕各单位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纪检监察员情形的,及时调整出纪检监察队伍。〔三〕各派驻单位原那么上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县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员推荐表?上报县纪委干部室,干部室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集中考察。〔四〕本?方法?未尽事宜,由县纪委干部室负责解释。
篇十二: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P>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____〕94号),结合灵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银川市纪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由灵武市纪委监委向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
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灵武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驻监督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派驻机构设置不合理、覆盖不全面、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顺畅,监督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创新变化的具体形式,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机构设置。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灵武市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9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具体设置和监督范围如下:1.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灵武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伊斯兰教协会
2.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市教育体育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党校
4.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科学技术协会
5.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统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
6.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
7.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
8.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市人民检察院9.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市人民法院(二)人员编制。撤销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含公检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不含机关纪委),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全部划转到派驻机构。实行综合派驻的,灵武市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2名,共需行政编制12名,在现有派驻机构编制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编制1名。不得减少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2名,共需编制6名,从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各划转2名,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三)规范名称。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至第九纪检监察组。(四)领导职数。灵武市纪委监委9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9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三、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灵武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灵武市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
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要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灵武市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灵武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完善灵武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考察制度,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精神,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灵武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灵武市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灵武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
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灵武市属国有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灵武市纪委监委对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灵武市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灵武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其进行综合监督。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灵武市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灵武市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灵武市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大力支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派驻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系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办公用房由各驻在部门保障。(三)加强队伍建设。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
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建立和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制定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党中央决定,在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取得的明显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意见》强调,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要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
《意见》明确,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派驻机构要紧紧围绕监督这个第一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监督,重点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
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审查调查协调、案件审理协调、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意见》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派驻机构制度建设和服务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自觉支持派驻机构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守派驻机构作为党的政治机构、派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担当,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____〕9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设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实行区纪委监委向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
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驻监督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无派驻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派驻监督空白等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惠农区实际,研究确定创新变化和具体形式,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二、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区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履行政治监督首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区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三、机构设置、监督范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机构设置
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区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
(二)监督范围1.综合派驻机构(1)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14个):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策研究室、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联、区档案馆驻在单位:区教育体育局(2)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14个):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含区宗教局)、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工商联、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机关后勤事务管理中心驻在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3)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14个):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审计局、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区科协驻在单位:区自然资源局2.单独派驻机构(1)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1个):区人民法院驻在单位:区人民法院(2)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1个):区人民检察院驻在单位:区人民检察院(3)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1个):区公安分局驻在单位:区公安分局(三)人员编制实行综合派驻的,区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2名,
共需行政编制6名,通过划转、调剂等方式在我区范围内统筹解决。不得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实行单独派驻的,撤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原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区纪委监委派驻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2名,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人员编制3名,共需7名,从各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划转,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派驻机构实行专项编制,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
(四)规范名称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石嘴山市惠农区纪委、石嘴山市惠农区监委派驻第_纪检监察组。(五)领导职数区纪委监委6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6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区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建立健全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区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区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考察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机构干部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调配。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区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
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区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根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区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派驻第一、第二纪检监察组协助区纪委监委统筹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坚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区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大力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派驻第四至第六纪检监察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系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
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办公用房由驻在部门保障,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由区财政会同区公务用车改革办公室予以明确并解决,派驻机构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和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由德才兼备、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坚持原则、敢于监督的干部担任,建立并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划转、调剂人员的政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选配要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切实把好人员入口关。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纪委监委纳入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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