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17篇)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雷波县)雷波为典型的山地县,是一个边远的彝汉杂居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同时也是国家巨型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1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雷波县)雷波为典型的山地县,是一个边远的彝汉杂居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同时也是国家巨型水电工程溪洛渡水电站所在地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县。辖49个乡(镇)、281个村、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总人口25.1万人,其中以彝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53%,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时有发生,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量很大,任务艰巨,目前我县共有在编司法所12所,其中1人所7个,2人所1个,司法助理员9名。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面临诸多困难,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一、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由于司法所项目建启动较晚,司法所业务用房经过三年的建设,目前全县49个乡镇只完成了7个司法所的建设任务,与司法所乡(镇)全覆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近年为了在每个乡镇配齐司法所,大多采用的是将乡政府办公房涂刷上漆后挂司法所牌子这种形式,仅在形式上解决了司法所的设臵,未取得实质效果。二、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目前随着国家加大基层政权和近两年开展的“两所一庭”建设力度,虽然解决了一些乡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问题,但与司法所相配套的人员编制未及
时下达,办公设备设施也未配套。导致部分司法所成了有房子、有牌子、无人员的空架子,无法正常投入使用。三、业务工作与职能职责要求相距太远。通过对现存的几个基层司法所的有关资料和卷宗的查看,普遍存在着业务工作开展不全面、个别司法所无法显示所做的工作,拿不出任何资料和卷宗,部分基层所要什么,没什么,问什么,不知道,就县局和业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报表、数据等都不能按照上报和对答出来。四、司法所编制少,人员不足是制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最大困难。近两年通过司法助理员招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力量,但司法所建设工作整体还较滞后,司法所工作力量依然薄弱。目前一个司法所基本只有一个人员编制,进入乡镇的司法助理员难以独自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不起来,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安臵帮教、法律服务、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等指导、培训、管理和教育不落实、不到位,形同一句空话。人民调解等日常业务都还需依赖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司法所与乡镇人民政府大多数是合署办公,司法助理员也由乡政党委政府支配。目前我县个别乡镇的司法助理员还身兼数职(如乡镇文书、民政员等)。五、档案管理不够规范。规范化司法所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卷宗,不齐全、不规范。一是人民调解卷,没能按照统
一的格式去做,材料不齐全、不规范,随意性很大。二是安臵帮教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其卷宗更为不规范。部分所为应付检查,关门自做,司法助理员既不接触基层组织,也不接触被帮教对象的家庭,更谈不上接触被帮教对象,安臵帮教工作十分滞后。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等方面,拿不出相关资料,没有工作台帐。六、通过招录考试进入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女性比例较大,工作后由于家庭等原因难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以去年为例我县招录的三名司法助理员全是女性,分配到司法所工作后有两名随即结婚生子,至今还在休婚假。难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三、解决的途径和对策针对我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为切实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对,抓好司法所基础建设提出以下建议:一、继续加大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建设力度。在加大业务用房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完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设备的配套工作。二、继续加大司法助理员的招录力度,不断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三、抓好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加强司法所的机构
和编制建设。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抓好机构建设,在保持现有司法所格局不变、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集中人力和财力在重点乡镇充实司法所力量。打破每个乡(镇)只有一个编制的局限,整合人员,力将在重点乡镇配臵3名以上司法助理员,所内实行司法所所长负责制。县局要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积极争取落实基层司法所长职级待遇。确保司法所有独立工作,高效运转,切实履行司法所职责。四、招考录用过程中,尽量考虑县市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招录人员结构,并加大对法律等相关专业的招录比例。
篇二: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精选范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篇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所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
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伍素质不断提高,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规定了司法所九项主要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
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即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臵帮教、“12348”热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三是规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则。是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的活动。四是规定了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原则要求。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三、当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所建设的情况与司法所建设“四建设、一管理”,即“以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组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
业务建设,强化管理”的要求,仍存在许多需要我们探索和迫切解决的问题,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依然不容乐观。
(一)司法所管理体制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在我区,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明确以司法局为主和街道、镇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街道、镇或者把司法所与综治办合二为一,其日常工作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安排,抓综治、抓信访、抓宣传,不能全身心投入和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者将司法所视为“外姓人”,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不像其他部门能“立杆见影”,甚至认为司法所工作可有可无,致使司法所身不由己而处于两难之境。这样,势必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
(二)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各基层司法所有工作人员3-4名,所管辖的区域人口都在60000人以上,平均每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为超过20000名群众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所主要职责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臵和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每项职能都
在的问题及对策程中问题及对策
下页篇二: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存在的
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彰显。
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直接影响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很多基层司法所都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一直靠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共用办公室或借用乡镇政府的办公室来开展工作,已成为严重制约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有效发挥的瓶颈。针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现状,国家补助各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这一举措,缓解了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但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贵州省某县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乡镇无偿提供的建设场地与发挥实效的矛盾。乡镇无偿划拨的地基,均是乡镇根据自身总体建设规划,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群众征用得来。因为是无偿划拨,通常情况下,乡镇政府提供的建设场地均远离市场人群集中地,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好后,群众办事极为不便,没有发挥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应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乡镇提供处于市场人群集中地附近的地基,乡镇要适当收取该地基相应的成本价,无形中减少了实际建房资金。
二、资金与建设规模之间的矛盾。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乡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国家配[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套资金为68000—82000元,笔者所在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所3万元,即每所建设资金为万—万元之间。这一数额在2003年还勉强可以按既定规模建成司法所办公用房,而随着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办公用房的建筑价格也随之上涨。目前建筑市场的均价为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该配套资金数额,每所仅能够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设总面积)。随着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各乡镇都有自身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要求集镇范围内新建的住房应在三层楼以上。而按照占地面积100—12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来看,该配套资金能够修建一层半还不到,更没有“三通一平”的经费以及解决基础超深问题所需经费,致使司法所办公用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乡镇的总体规划要求建房一般
在县的情况统计,已建的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中,有三个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另外6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在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也没有剩余资金。这些情况导致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并没有专项资金,无形中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办
公用房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无法购臵办公设施,有的使用其他单位及部门淘汰的设施,有的至今还是空房一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重在服务,服务群众是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配套资金额度,以缩小司法所办公用户建设缺口资金,减轻基层经济压力。同时,县级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适当提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额度,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缺口资金。
二、多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
县级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以提高乡镇党政领导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促使其无偿提供地段较好、靠近人群集中地方的地基。这样一来,在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群众办事较为方便,更能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三、县级财政设立专项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
因为目前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没有经费购买办公设施,导致验收交付后,办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的原因,日常维护经费缺乏,大大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县级财政应当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设立专项的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其中,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可根据调研情况设立统一的配备标准,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可按办公用房已经使用年限、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数额,确定由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违规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
四、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突出司法行
政工作特色
因现在各乡镇都在进行小城镇建设,对在本辖区集镇市场内的建筑物都有明确的总体规划。故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外观和楼高等也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对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宜制定统一结构标准,但为了区别于普通民用建筑,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图案应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征。
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彻底改变司法所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入手,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努力解决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目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亦能使目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更加顺利的完成,基层司法所也才能够真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篇三: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除去现在已经落实管理的113名司法行政专门编制人员外我市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仍有138名空编如果有人无编有编无人的反常情况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常不利于这支特别需要专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队伍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更是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各项工作特别是影响基层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创建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
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
性。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
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王必德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
在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建设“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如何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市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现状近几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和年龄结构、专业及学历构成都得到了明显优化和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市11个县(市)区的152个镇乡、街道,全部建立了司法所。据2014年6月统计,我市基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总数654人,平均每所4.3人。但明确落实司法行政专门编制并依法按照专编要求实施管理的仅有113人,仅占全市总数的17.3%;地方行政编制人员210人,占32.1%;其他编制人员331人,占50.6%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06人,占总数的62.1%。近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整体评估形势不容乐观,存在机构管理不顺,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一是机构管理不顺。司法所建设没有达到司法部提出的“机构独
立、编制单列”的要求,目前实行与综治办、信访办“三位一体”联合办公的模式。有的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一直得不到明确,相应待遇和工作条件无法落实。同时,有的县区司法所没有认真落实以司法局为主的“双重管理”要求,由此造成人员调动、轮岗频繁、领导和业务开展不能有效衔接,司法所长专职不能专业,牵扯在各种繁杂的分工、挂钩等工作中,影响司法行政职能行使和业务开展。
二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没有完全落实,队伍不稳定。按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标准,司法所应有三名以上专职在编人员,而实际状况是,我市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51个,平均每个司法所人员编制只有1.6个。全市152家基层司法所,立户列编仅60家,其中三人以上所仅21家,仅占全市总数的13.7%。由于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且军心不稳、变动过频。除去现在已经落实管理的113名司法行政专门编制人员外,我市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仍有138名空编,如果“有人无编、有编无人”的反常情况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常不利于这支特别需要专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队伍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更是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各项工作,特别是影响基层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创建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是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司法所现有人员中多数没有法律专业毕业学历,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证书学习培训。虽然各地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开展培训及以会代训等措施,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大多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难以适应我市承担着对基层48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8500余名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全市近5100余名归正人员帮教安置的具体操作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大量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制教育、普法宣传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基层依法治理和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以及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对应当具备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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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浅谈基层法治建设需解决的问题与对策目录一基层法治建设需解决的问题一在思想认识上意识不强重人治轻法治现象没从根本上得到转变二在组织建设上机构分散人员偏少机制不够顺一是法治监督工作三在司法公正上公信力不高给法治建设工作带来负面效应四在法律普及上方法不多力度不够针对性和实效性欠缺五在事情解决上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法治环境有待改善二全面加快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一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考评体系二党委统领整合机构理顺体制健全科学的保障体系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要不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一是通过组建律师顾问团和建立法律服务诊所等形式五改进信访工作机制善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一是準确定位实现信访工作理性回归正文论文摘要基层是法治中国建设整体推进的基础环节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或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浅谈基层法治建设需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基层法治建设需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基层法治建设需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摘要基层是法治中国建设整体推进的基础环节,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或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本文结合多年基层工作经历,深刻剖析了基层法治建设需要在思想认识、组织建设、司法公正、法律普及、法治环境等方面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为全面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作了有益探讨。
论文关键词基层法治建设法治国家
基础在基层,我们应该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着重于基层建设。近年来,基层法治化建设进程显着加快,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领域的工作均取得新成效,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也应看到,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央的新规定以及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存在不同程度的不适应、不符合等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基层法治建设需解决的问题
转变
(一)在思想认识上,意识不强,“重人治、轻法治”现象没从根本上得到
部分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在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地社会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缺乏足够认识。认为法治建设费时、费力、费事,相对经济工作,见效慢,在年度考核中所占分值较小,是“软指标”、“软任务”,没把法治建设工作摆上应有位置。表现在:个别基层单位仍然存在对依法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法治建设工作的成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评体系,没有把依法治理工作当作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安排部署工作仅仅依靠发个文、开个会,流于形式,以备应付上级检查之需;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干工作时一味听从领导指示、不甄别正误,或者特权思想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时有发生;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面前不民主、利益面前偏亲重友、财务管理混乱、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意识没有得到有效根除。
(二)在组织建设上,机构分散、人员偏少、机制不够顺畅
一是法治监督工作,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检察机关负责;二是依法行政工作,主要由政府法制办在抓;三是法制宣传工作,由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在抓;四是法治建设工作,由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抓。有的与司法局合署办公,有的与政法委合署办公。正是由于目前多个部门和机构并存,加之国家层面没有顶层设计,使法治建设工作难以一体推动,形成合力,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格局。同时,绝大多数基层单位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虽设而不健全、无专兼职法治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着有事无人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快速提升。
(三)在司法公正上,公信力不高,给法治建设工作带来负面效应
少数执法工作人员,对于执法存在不文明、不公正、不规范等现象。主要表现:有的执法者缺乏与执法对象的交流,实行野蛮执法,以至于引彼此的.戒备排斥、对立、对抗等,给市场主体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障碍;有的执法办案人员缺乏执法经验,碰到复杂情况,会束手无策甚至由于定性不準确导致处罚失当,在执法过程和处罚程序上不规范,有些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到执法队伍中来,甚至从中收受好处;有的对制假售假的坑骗案件,没有及时立案,处罚不到位,对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有的案件受人情因素、熟人因素,社会各方面对执法司法活动的人情干预时有发生;有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吃了原告吃被告,一味追求利益,缺乏良知和道德,混淆事件的真正面目,造成人们怕请律师、请不起律师;在司法部门,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诉讼难、立案难、执行难,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六难三案”现象还没彻底根除。这些工作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的负面效应,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四)在法律普及上,方法不多,力度不够,针对性和实效性欠缺
近几年来,虽然基层普法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普法对象日益扩大,但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表现为:不少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听听讲座、做做试卷,普法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应该多开发一些群众喜爱的高质量的法制栏目,进一步挖掘喜闻乐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法制宣传节目,部门法的宣传形式上大多也只是“摆个摊,发张单”,开展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活动,没有更好的办法、措施和形式,工作成效难以体现。正是由于普法工作视作任务来完成,其常态化机制建设不够,所以与普法的终极目的有差距,不能让公民真正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懂得如何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把遵守法律法规当作一种自觉行为。
(五)在事情解决上,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法治环境有待改善
在当今社会,存在着这样两种现象:一是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亲情、师生情、同学情、同志情等情谊纵横交织,情在特定环境下确能为别人办一些事情,从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中国始终是一个人治社会,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法治还有极长的路要走;二是基层信访维稳的压力大,依法维稳难。有的领导干部为了将信访老户稳控在当地,或者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为了迅速平息事态,抱着“花钱买平安”的心态,超越法律的界线,从而使一些缠访闹访者尝到了甜头,导致更多地效
仿。因此,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找法律,反而挖空心思去“拉关系、走后门”亲近权力,或者就是上访,甚至缠访闹访;有的人违法犯罪了,不但认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而且千方百计通过找关系,动用财力来寻求庇护;有的人明知政府维稳压力大,信访不信法,本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形成恶性循环,败坏社会风气。所有这些,均造成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的损害,对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二、全面加快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考评体系,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基层各级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只有抓住了“关键少数”,才会真正抓住了基层法治建设的“牛鼻子”。只有领导干部的认识上去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才能以上带下,带动基层法治建设。因此,要通过考评传导压力,让党政负责人切实增强推进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但考评工作需注意把握好这样几个要素:一是对象上,主要为领导班子和实职领导干部、拟提拔的实职领导干部。重点在党政一把手和拟提拔的实职领导干部。二是内容上,不求面面俱到,每年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围绕全社会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科学制定考评内容。三是形式上,法治建设实行单独考核,不在其他考评中设置指标和分值。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尽可能用数据、事实说话,突出问题导向,将述法常态化。四是结果运用上,与领导班子的评先表模,与领导干部的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提拔使用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二)党委统领,整合机构,理顺体制,健全科学的保障体系
法治建设是党委统揽的一项重要工作,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将现在从事与法治建设工作相关的机构的职能整合或重新调整,组建一个权威、高效、常设的工作机构,明确领导职数和确定一定数量地专职工作人员编制,确保充足的人员来专门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避免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各基层单位应建立法治科室,明确分管领导,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法治建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加强经费保障,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要不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从严管理执法队伍,对有失公平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架起带电的高压线。二是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三是严肃整顿律师队伍,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执业信用档案,对有违规定的执业行为重拳整治。
(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一是通过组建律师顾问团和建立法律服务诊所等形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农村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二是依托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三是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通过对一些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讲法,对群众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制定便民、利民的法律保障措施。可以通过开展巡回法庭、法官进村入户等办案活动,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更好地认知认会。
(五)改进信访工作机制,善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
一是準确定位,实现信访工作理性回归。凡是明确有法律渠道和主管部门的诉求,都不应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在信访接待窗口增设法律咨询服务,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告知他们如何正确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畅通信访出口上,要把误导进入信访渠道的上访人,通过教育引导、法律告知引导其退出信访渠道,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对无理取闹、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缠访闹访等无视法律权威的违法上访行为,要用法律方式依法处理,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二是用法治思维分析观察当前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燃点。信访工作者要建立定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调查摸底的工作机制,认真分析现行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在原因、根本性质,然后依法依规理性化解矛盾。三是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对经复查,司法机关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向申诉人答复的,上级机关不再作为信访案件交办。
篇五: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本文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一探讨。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义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职能上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可。如果让基层司法所作为代表地方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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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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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素质不断提高,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规定了司法所九项主要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即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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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臵帮教、“12348”热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三是规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则。是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的活动。四是规定了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原则要求。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三、当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所建设的情况与司法所建设“四建设、一管理”即,“以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组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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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建设,强化管理”的要求,仍存在许多需要我们探索和迫切解决的问题,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依然不容乐观。(一)司法所管理体制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在我区,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明确以司法局为主和街道、镇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街道、镇或者把司法所与综治办合二为一,其日常工作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安排,抓综治、抓信访、抓宣传,不能全身心投入和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者将司法所视为“外姓人”,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不像其他部门能“立杆见影”,甚至认为司法所工作可有可无,致使司法所身不由己而处于两难之境。这样,势必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二)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各基层司法所有工作人员3-4名,所管辖的区域人口都在60000人以上,平均每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为超过20000名群众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所主要职责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臵和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每项职能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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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开展经常性工作,都需要建立日常的工作档案,上级部门还经常布臵开展各种活动。人少事多,工作压力太大,令本来就单打独斗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应接不暇。此外,司法助理员、协理员被其他单位借调和身兼数职的情况普遍存在,使司法助理员、协理员工作任务日趋加剧,不能深入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从而出现“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一盘散沙”现象。(三)工作协调多,可操作性难。司法所的职能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不具有强制性,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操作性难。社区矫正、安臵帮教、社会综治职能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很多工作必须与综治、公安、法检等其他部门协同进行,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中间作用。这在实质上给司法工作人员出了一道难题,给人一种司法工作务虚多、务实少的感觉。(四)保障措施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我区司法所自开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但是8个派驻司法所尚在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司法所目前没有配备车辆也没有交通费用补贴,联系基层、上门调解主要使用私家车。司法所使用的房屋产权属于所辖镇、街道,无自有产权用房。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相比,在办公用房、职务晋升、福利待遇、办公设施及办公经费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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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管理难度高。一方面,由于体制问题,造成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难以很好开展、司法所人员编制待遇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所人员的自身发展,打击了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在困难无法解决的前提下,许多司法协理员纷纷寻求新的岗位,跳出司法工作,造成人员变动大,工作难以衔接;另一方面,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目标对队伍建设的要求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就当前的现实来看,局机关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下基层指导和召开工作例会的形式,对基层司法所的人员及业务开展进行面上了解和管理,却无法进行深入接触与对接服务,在客观上造成局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控基层的具体工作详情。(六)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司法所现有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缺乏,目前大都没有法律专业毕业学历,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证书学习培训,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短训、以会代培等措施来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从事司法业务工作时间太短,司法业务素质提高不快;从事司法业务工作大多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从专业方面职级升迁无望,敬业精神也有待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四、对策与建议对于如何解决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存在的各种问题,我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采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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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更加重视和有力支持。司法所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施依法治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部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保证每个司法所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要努力争取县、乡两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因此,基层司法行政的队伍建设,必须围绕这一根本目标,结合现有政策与工作实际,加强协调,强化队伍建设措施,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推动队伍人事改革。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关心和爱护工作在一线的司法助理员、协理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从优秀司法助理员中选任司法所所长,不断提高司法助理员的政治、经济待遇。(二)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稳定”的思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键。一要不断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所建设。要密切与司法局和街道、镇的关系,建立一支朝气蓬勃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领导班子,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队伍的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学先进、树典型,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大力加强司法所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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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三)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所人员的基本素质,逐步建立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制度。干好任何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所以队伍建设是永恒的主题。从司法所的队伍建设的实践来看,搞好队伍建设,关键是把素质能力建设贯穿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议对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宁精匆杂的原则,可以采取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书面知识培训和系统知识培训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培训和自学深造相结合、全员短训和长期轮训相结合的培训体制。鼓励自觉学习和上级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要提倡和鼓励基层司法所人员自觉参加各种形式的国民法律学科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注重培训实效,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四)通过围绕中心工作创绩效不断优化工作坏境。司法所要积极围绕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紧抓住维护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找准立足点,选好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广大群众解难。以有为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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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以有位促有为的同时,切实以工作实效不断优化工作环境。当前,就要紧紧围绕建设生活品质新示范区,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构建“和谐江干”中的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作用。(五)加强业务建设,发挥职能作用。基层司法所建设,业务工作是根本,只有认真抓好业务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前景。基层司法所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业务工作,大力拓展工作领域,努力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把司法行政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赢得党委、政府和老百姓的信赖。突出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增强宣教效果,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懂法、护法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法律六进、“民主法治村”等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尽量把工作做在前头,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和示范引导作用。(六)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规范化。牢固树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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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要建立健全“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管理严格、充满生机”的人员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机制。基层司法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以及业务公开公示制度等,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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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思考
董武①
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承担着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特殊人群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司法行政各项任务,在化解人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区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困难,必须在短期内加以克服,以便实现基层司法所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结合宿城区基层司法所近年的发展情况,面临的实际困难,粗浅的谈一谈自己想法,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成绩:理性看待
自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来,我区司法所建设在省厅、市局的指导下,以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队伍建设逐步加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的支持,加大政法专编和矫正专职人员的招聘力度,2009年招聘司法行政专编9人、2014年招聘12人,2010年招聘社区矫正专干12人,2013年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招聘
①董武:宿迁市宿城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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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干6人,及大地充实和改善了司法所人才队伍结构。
二是基础建设逐步改善。在司法行政专项经费以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我区基层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得到了很大改善,目前15个基层司法所拥有办公用房1448平方米,拥有独立办公用房的司法所有3个,其他司法所也有自己的办公用房,所有司法所都配备了现代化办公设备。
三是业务建设逐步规范。经过近年的改革发展,我区司法所主要承担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特殊人群管理以及矛盾排查调处等四项主业,区司法局先后制定和规范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等20项制度,重要制度条文装框上墙,基层司法所做到了按章办事,有章可循。
二、困难:客观分析
长期以来,我区司法所管理主要受地方政府管理,我区按照市局统一要求,于2013年对基层司法所实行了垂直管理,司法所成为了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在垂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下文、换牌等,我们也到各乡镇进行了协调说明,在规范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垂管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经费管理不顺。垂管后司法所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乡镇(街道)不管司法所办公经费,司法局也没有这项专门经费,造成一些司法所业务开展困难。例如,今年我区组织送法下乡活动,送法到一乡镇,要求该乡镇司法所做三条宣传横幅,结果只做了一条,原因是司法所没有自己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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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做横幅的钱不好报销。希望上级相关部门能及时协调为司法所解决办公经费问题。
其次,人员动力不足。目前,全国近一半的司法所明确为副科级以上的建制。②而我区司法所长一般为乡镇(街道)政法委书记兼任,司法科员失去了正常的晋升途径,造成了实际做事的司法科员永远做不了司法所长的尴尬局面,因而基层司法科员工作动力明显不足,纷纷寻求其他晋升途径。目前,我区社区矫正专职有15人,两种用工类型:一种是区司法局统一招聘的专职人员11人,工资是每月1320元,除去保险平均每人每月1100元左右,另一种是政府购买公益岗位4人,工资总额是1650元,除去保险是1400元左右,这点工资只能解决个人的温饱问题,更不要说一个家庭,结果是这一岗位人员流动性大,即使留住的人也不能把全部精力放在社区矫正事务上,往往还要兼顾其他工作,一心二用。希望上级部门能考虑通过专项经费提高他们的待遇,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业务能力。
最后,业务功能不明。我区基层司法所的业务主要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特殊人群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四项主要业务。现实中,因为司法所一方面地位低、手段弱、人手少而很难胜任这样繁重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则因定性不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被派作他用,如司法科员还经常兼职政法综治、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秸秆禁烧等工作,这些都影响了司法业务工作的完成,造成了“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自身承担的各项职能弱化,无
②吴爱英:《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中国司法,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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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在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我们认为,在明确司法所性质、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实行专人专用、专款专用的基础上,工作必须突出重点,必须彰显出其独特的功能,否则很容易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③
三、瓶颈:强力突破
当前,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要想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所突破。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原因,地方政府忽视司法所的作用和地位。但是近年来,中央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对基层司法所的认识必须有所突破。一方面,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这样基础性工作;另一方面也承担着社区矫正和矛盾调处这样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类工作,既有像中医这样治本性的工作,也有像西医治标性的工作。但是,一些人对司法所的认识还还停留在过去司法办的阶段,在人员使用、管理机制、经费投入上还没有及时跟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基层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希望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力度。
二、在业务用房上有所突破。中央提出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后,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两所一庭”建设热潮,“十一五”期间,国家累计投入国债资金20.5亿元,下达
③张坚:《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若干思考》,中国司法,200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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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3万个,中西部地区共新建改建无房、危房司法所2.8万个,东部地区自筹资金新建改建司法所7千个。④我区属于东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公用房建设上没有国家专项基金的支持,也很少得到地方政府财政的支持,目前,我区的基层派出所、法庭绝大部分都已建有独立的有产权的办公用房。相比之下,我区的15个基层司法所中,有独立办公用房的司法所仅3个,而拥有产权的仅一个,其他司法所办公用房均与乡镇(街道)行政办公楼混用,往往就是乡镇(街道)政府行政楼里的一两间办公室,建设标准和规模大小不一。因此,希望司法部、司法厅能考虑像中西部一样配套专项资金,像派出所、法庭一样建设统一的具有自主产权的司法所业务用房。
三、在规范管理上有所突破。一是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规范,在全市统一建立起垂直管理的制度,对司法所的人、财、物以及经费进行全面垂直管理,改变现在名义上的垂直管理;二是在业务管理方面进行规范,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司法所的主要业务是什么,司法所每天应当做什么,用制度进行明确,这一点江苏省司法厅做了很好的顶层设计,我们应当很好的执行;三是在司法所配备方面进行规范,通过文件进一步明确司法所为副科级建制,明确司法所长为副科级,并且只有司法行政专编人员担任司法所长,杜绝占编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司法科员任命为司法所长,另外,为了提升执法管理的权威性,尽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配备警服和执法证。
④李丹:《五年之变—全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侧记》,人民调解,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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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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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王岐山指出,让贫困人口脱贫,体现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路线方针政策,是总书记情之所系、心之所惦记,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各级纪委要把握职责定位,敢于担当,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可当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扶贫领域监督执行问责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与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还是存在差距。
一、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还不够高,认识还不到位,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是嘴上说重要,说服从,但总认为是小题大做,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不需要花大力气去落实。学习不积极,工作不主动,遇见问题不思考、不统筹,没有把扶贫领域相关工作同自身职责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二)发现问题少。检查方式方法不科学,巡察、专项纪律检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少,抓不住工作重点,浪费人力物力。工作连续性差,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检查月月搞,问题回回在,有重检查轻整改的现象。(三)基层监督作用难发挥。基层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发挥不了,有的根本不清楚在扶贫领域如何监督,监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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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天天干,胡子头发一把抓,却没有一项抓住了重点。不会监督、不敢监督,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
(四)监督执纪宽松软。有片面群众观点,总认为群众工作难做,扶贫工作难做,对基层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在扶贫资金项目上以个人不侵占、不挪用为标准,甚至还多方为违纪违规者开脱,执纪不严。
(五)上报材料过多。从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来,各级要求上报总结、调研报告和表册太多,基层纪委忙于完成上报任务都要加班加点,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具体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
二、原因分析官场小说(一)政治站位不高。没有认识到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总认为脱贫攻坚工作与自身关系不大,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信访举报问题处理处理就行,将自己的业务工作与当前的重点工作剥离开,没有将脱贫攻坚当作份内之事,应尽之责,总的来说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了问题,没有急群众之所急,苦群众之所苦。(二)学习不够,检查不深入。对总书记的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各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会议精神学习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向不明。对各种扶贫政策规定、文件指标掌握不到位、不深入,监督检查重点不明确,业务不熟悉,发现不了问题。监督检查只停留在表面,深入不够,不会监督,别人怎么汇报就怎么总结,深入村组、农户不够,在群众一线停留时间太少,听不到真实情况,没有“一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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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插到底”。同时,为了检查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整改督促不到位,认为走走形式,上级考核时说检查过就行。
(三)指导培训不到位。各级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怎么开展、围绕的重点是什么培训指导不够,视频会议虽然开到了村一级,但热一热就过了,大多基层纪委只是普遍跟风,报报总结、填填表,根本不具体开展工作。特别是有的乡镇纪委业务不精,指导不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分不清轻重缓急,有的被村上支书主任牵着鼻子走,不敢监督、不会监督。
(四)不敢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没有重新认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特别是在纪律审查时执纪不严,不敢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认为现在每个人工作都不容易,都是一个地方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害怕自己什么时候还会有求于别人,对于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在纪律处分上能从轻就从轻。同时对存在问题不深刻分析原因,提不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没有从建立长效机制上进行预防和治理。
(五)过分注重数据统计,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脱贫攻坚工作各级重视,变成了层层加码,然而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上边千条线,可对于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来说就只有“一颗针”。每一项工作都压在基层纪委,而各种材料和数据的上报时间一般都比较紧急,有的数据甚至多头上报,多个部门要求统计,让基层疲于应付。
三、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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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习,解决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对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的学习,学好各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纪委关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文件精神,从中央纪委及各级纪委的文件、信息通报中学方法、受警示。通过学习,让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和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的高度认真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把强化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与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从政治的高度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最大的政治任务,决不允许消极懈怠、讨价还价,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改进方式方法,解决发现问题少的问题。检查就是要奔着问题去,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问题少就证明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还是有问题。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各级的脱贫攻坚政策,熟悉监督执纪问责的制度文件规定,出门前一定要做足功课。在组织开展专项巡察和监督检查前,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方式方法,找准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监督检查的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对原来掌握的问题重点看是否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明确责任和交办处理,整改不到位要严肃追责,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要用好各项工作机制,畅通线索渠道,多方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对反映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
篇八: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岗位、公益岗位各形式都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偏老,很多同志长期在司法行政一线,工作流动性不大,工作积极性低。2、职能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派驻单位,但在
实际工作中,双重管理的身份使得绝大部分司法所主要精力都被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参与其他中心工作当中。脱贫攻坚、征地拆迁、挂村帮扶、烤烟生产等等,同时司法所长一般还兼任或分管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比较难。
3、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现阶段经费一般都没到所,采用即用即报的方式,而实际中,很多基层工作开展无法提供财务规定的票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1、基层群众素质还有待提高。云南作为高原地区,因交通不便,教育普及率较低,很多基层群众对传统美德素质的培养不足,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中占有很大比例。不赡养父母、偷挖田埂交界,欠钱不还等违背社会公德的纠纷数量较多。2、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无法纠纷解决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即当事双方都愿意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纠纷时事情起因明确,对错分明,但因为当事一方因自身的私心而拒不参与调解、不面对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化解。在基层面临最多的是存在着“三不管”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是基层调委会面临的最多工
作。但因双方都站在自己立场和角度,往往无法通过互让来达成协议。即无法形成调解意见。而同时,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因基层工作材料缺失及年限较长,一般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有权,导致此类纠纷当地政府无法确权处理,一般都搁置处理。
(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1、人员编制缺少,管理压力大。当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面对严格的
刑罚执行工作,基层司法所往往只能尽量做到“基本动作”,如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2、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实。
3、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
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通过涉及到**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意见,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一)基础建设方面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职渎职。(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周边群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
角”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三)社区矫正方面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
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群预警系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篇九: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汇报材料首先,我代表县司法局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对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表示热烈欢迎,现在我就我县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作如下汇报,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一、基本情况县国土总面积2858平方公里,辖四镇四乡,总人口39.44万人,居住着汉、彝、壮、苗、瑶、回等民族。近年来,我县遵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两所一庭”建设的指示精神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坚持把基层司法所建设作为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抢抓发展机遇,用活国家政策,适当超前建设,保证适用便民”的原则,以改革司法所管理体制为中心,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为依托,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司法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我县在五龙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其它七个司法所建设逐年推进,全面铺开,开创了我县司法所建设工作新局面。,全县8个乡(镇),建所率达100,底,全县8个司法所全面竣工投入使用,8个司法所总占地面积为54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4018平方米,每个所都设置了调解室、接待室、资料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为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主要做法(一)抓住机遇,争取县乡D委政府重视,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司法所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其作为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之后,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将司法所建设问题列入议程,研究解决司法所所长待遇、办公用房、资金投入、资金垫付、机构规格等一系列问题。县委、县政府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主要体现在“三个落实”上:一是落实组织领导。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全县司法所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加强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司法所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纳入全县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内容。二是落实政策措施。
县委、县政府“两办”联合转发了《县司法局关于切实做好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一乡镇一所”的总体目标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建所标准,要求乡镇D委、政府加强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领导,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报批、资金拨付、土地划拨、工程监理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司法所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年内全部建所的目标。三是落实建设经费。县政府常务会檠芯浚丶杜涮鬃式鹧细癜凑丈霞兑蠼信涮祝唤黾笆倍粤腥牍钅康?个司法所每所投入建设资金4万元,在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要求乡镇为每个司法所无偿划拨建设用地300-660平方米。为此,以来,仅县级财政就到位司法所建设资金32万元,这对于这样一个农业大县来说执行上级政策是相当到位的。目前,全县8个司法所中央投资67.4万元、省级投资67.4万元全部到位,市投资33万元到位29万元(其中龙庆司法所市级配套4万元还未到位),县级配套32万元全部到位。
(二)精心组织,专款专用,严格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一是司法所建设批准立项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做好项目选址、图纸设计、落实施工单位等前期准备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严格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专门聘请一名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理师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二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司法局班子成员定期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察看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障了工程质量。三是在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上,严格把关,专设帐户,专款专用,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用活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有效资金的最大效益。(三)**难题,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为基层司法所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着力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的问题,我县现有乡镇司法所8个,平均每个乡镇司法所在职在编人员只有一人多,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编制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瓶颈”,为此,我们积极与乡镇D委政府协调沟通,由乡镇D委政府从乡直其它单位调剂了15名懂法律、基层情况熟悉、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各基层司法所,加上在职在编的11人,全县8个司法所有工作人员26人,平均每所基本达到3人左右,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司法所人
力不足的现状;二是协调联动突破司法所机构设置规格。积极向县委请示,明确规定了司法所的“机构规格可比照同类乡镇派出所、法庭等机构规格,由县委组织部、县政法委会同县司法局确定”,县委先后召开常委会议就司法所规格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将司法所定为副科级机构,从而解决了司法所机构规格和司法所所长高配等问题。目前,我县基层司法所所长已按副科级配置到位。三是积极争取县政府明确将司法所在职在编人员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与乡镇D委政府协调沟通解决从乡直其它站所调剂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了调剂到司法所使用人员稳定住、能安心、主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四)狠抓关键,加强办公设施建设,为基层司法所建设打牢坚实的工作基础。
1、搞好摸底。按照县委常委会议关于“勤俭节约,通过建、改、买多条渠道,利用和盘活已有闲置房”的要求,安排组织人员深入乡镇进行调查摸底,和乡镇反复协商,确定了三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模式:一是完全新建型,有6个,这些乡镇都在临街或临路的位置,为司法所建设无偿划拨了建设用地,明确了四至界线。二是购置改建型,有1个,在政府周围购置空闲房,装饰一新,投入使用。三是综合新建型,有1个,把司法所和土地管理所共建在一起。
2、及时部署。6月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召开了全县司法行政暨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乡镇D委书记和县司法所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全面部署了司法所建设工作,各乡镇就抓好本地方司法所建设作了表态性发言。这一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县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全面启动,全面进入实施阶段。
3、加强督导。为保证施工质量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县结合实际,采取招投标或邀标、议标等多种方式,选择施工队伍,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方案,加强了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督导,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经常深入工地,督促施工进度、检查工程质量、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底,全县8个司法所全面竣工投入使用,共完成建筑面积4018平方米,最大的所达到了887平方米,最小的所也在305平方米以上。
4、规范管理。为使司法所建设规范化、上档次,县领导几次组织各乡镇主要
领导、分管领导和司法所长,对全县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行了专题研究。立足建一个规范一个的原则,建立了以“四化”为内容,以“五统一”为载体的建设工作机制。“四化”:一是制度建设规范化。司法所承担着九大职能,我县围绕司法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了十四个方面的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综合治理以及来访、咨询接待,学习、会议、廉政建设、档案管理、重大情况报告和考勤、奖惩、过错责任追究等,使司法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二是目标管理责任化。围绕如何发挥好司法所的职能,具体明确了人民调解、普法宣传、依法治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主要任务的工作目标实行责任考核。力求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统一,以实际行动树立和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三是文书制作格式化。针对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规范制作了业务文书“十三簿五册”,统一格式,规范填写并对人民调解实行“庭式调解”和“一案一卷”标准规范、推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做法,从以来,每年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将近40万元。四是档案管理标准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各司法所资料分类装订,及时归档,摆放整洁。“五统一”:统一司法所名称、标牌和印章;统一工作人员公示牌;统一上墙刊板内容;统一规范性法律文书;统一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要求做到“五有”:有电话、有办公桌椅、有调解桌、有宣传栏、有档案书橱,确保了司法所工作从程序到实体都严格、
篇十: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
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员、
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1、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实。
2、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
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通过涉及到**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意见,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
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础建设方面
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职渎职。
(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周边群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角”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社区矫正方面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群预警系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篇十一: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P> 本文共有14679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第一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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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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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篇: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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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王必德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在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建设“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如何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市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和年龄结构、专业及学历构成都得到了明显优化和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市11个县(市)区的152个镇乡、街道,全部建立了司法所。据2019年6月统计,我市基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总数654人,平均每所4.3人。但明确落实司法行政专门编制并依法按照专编要求实施管理的仅有113人,仅占全市总数的17.3%;地方行政编制人员210人,占32.1%;其他编制人员331人,占50.6%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06人,占总数的62.1%。近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基层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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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队伍建设整体评估形势不容乐观,存在机构管理不顺,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
一是机构管理不顺。司法所建设没有达到司法部提出的“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的要求,目前实行与综治办、信访办“三位一体”联合办公的模式。有的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一直得不到明确,相应待遇和工作条件无法落实。同时,有的县(市)区司法所没有认真落实以司法局为主的“双重管理”要求,由此造成人员调动、轮岗频繁、领导和业务开展不能有效衔接,司法所长专职不能专业,牵扯在各种繁杂的分工、挂钩等工作中,影响司法行政职能行使和业务开展。
篇十二: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P> 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XX
市司法局
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特别是在建所数量与进度,以及加强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创建了全国首个集农村劳动、教育学习、临时收留、就业辅导和心理矫正于一体的“中途之家”,即XX新生生态基地。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基层司法所在队伍建设,力量配置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极大地制约了司法所职能的有效发挥。现就我市基层司法所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建议作简要说明及报告如下。一、我市基层司法所现状
全市所辖3个街道、12个镇、1个乡均设有司法所,并下设XX、XX、XX、XX、三都六个直属司法所,除XX所均为局编人员外,其余15个所中9个所为混合所,另外6个所为乡镇内设所。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65人,正式在编人员50人(政法专项编制19人,地方行政编制23人,地方事业编制8人),自聘人员14人,村官借用1人,16个司法所中达到省级样板司法所标准有XX、XX两个司法所,办公
场所面积达到100m2标准有XX、XX两个司法所,在50-100m2之间有XX四个司法所,其余9个司法所办公场所面积均在50m2以下。除XX、、XX、XX五所有司法工作专用汽车,其余11个司法所均未配备,仍有25%的司法所尚未配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基本办公设备。二、基层司法所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基础建设薄弱,硬件条件亟待提升。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起步较晚,同时受到政策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司法所基础建设薄弱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办公用房紧张。符合上级面积要求的只有XX、XX三个司法所,其余14个司法所均在100m2以下,如XX司法所只有10m2一间办公室。二是办公经费缺乏,装备条件落后。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列入各级预算,现行司法所经费全部实行实用实报制,司法所所长基本上没有安排经费开支权利,对司法所各项职能工作开展极为不便,致使基层司法所的办公条件、设备多年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二)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业务能力急需加强。一是人员少,编制不足。我市除XX有三名,XX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其余乡镇街道只有一个,与司法部提出的应当由3人以上的要求相比,差距明显。二是人员复杂,队伍不稳定。15个司法所为混合所或乡镇内设所,导致有些乡镇所同时出现两个所长,以及乡镇随意抽调司法所人员从事其他工作。三是业务能力较弱,兼职现象普遍。司法所正式在编人员中31人为乡镇干部,很多乡镇干部同时兼任镇里其他工作,工作重心也多数放在乡镇其他事务性工作上面,且相当部分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严重阻碍了自身职能的发挥。
(三)政策制度亟待完善,管理体制有待健全。一是政策文件指导性不足,具体操作缺少规范。司法所承担的调解、法律援助、宣传、矫正、帮教、审前调查等工作繁琐复杂,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部分是其它部门的共同职责,职责划分模糊,导致司法所开展工作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二是考核机制不健全,管理监督不完善。司法所受市司法局与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依靠乡镇政府,而业务考核则是由市司法局承担,加大了考核与监督的难度,容易导致司法所直属人员双重管又两不管的尴尬现象。三、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对策意见
(一)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经费保障。一是将司法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工作职能逐项落实经费预算并足额划拨,单独设置专门账户,为确保司法所各项职能有效、有序开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二是根据XX市《关于加强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依照意见标准,配备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基本办公设备,提高我市司法所技术装备水平。
(二)提高司法所工作队伍素质,加强人员配置。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专业素质。围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民主法制建设等内容进行业务培训。如调解业务中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调处技巧、卷宗归档整理、调解协议的起草与生效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知识作为培训重点。二是增加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所配备专职工
作人员3名,矫正协理员1名,一主四团XX街道、XX镇、XX镇、XX镇、XX镇等应配备专职人员4-5名。人员来源可以考虑每年新招进来的同志全部派遣到基层所锻炼,从现有乡镇编制的工作人员中挑选部分同志,以及精简市局机关部分科室人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
(三)政策落实与规范化建设同步,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一是提高司法所的独立性地位。司法局对司法所要有绝对的调配权,而不是单纯地把司法所置于乡镇综治办领导管理,真正实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收编直管。二是制定基层司法所《考核细则》,明确奖励措施和考核办法。有关奖励、激励政策应当尽可能地往基层一线倾斜,使基层司法所同志能扎根基层,安心基层。三是研究制定司法所建设与业务配套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范》。对司法所业务学习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帮教安置、普法依法治理等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所主要文书格式、档案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把重要制度制作精致板面,做到制度上墙。实现司法所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司法所各项工作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
篇十三: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P> 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情况报告一、基本情况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结构,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共同构筑起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主义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10号)指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按照省司法厅、省编办《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川司法发[**]104号)规定:“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其行政关系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其机构规格按照公安派出所同等机构确定……”及“按照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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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司法助理员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的方式解决,其中专职不少于3人”的精神,自**年起,我县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机构健全、人员充实、职责明确、设施完善、运作规范、协调发展”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精心谋划、克服困难,务实工作,我县司法所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截止目前,按照国务院《中西部地区“两所一庭“建设规划》规定“乡镇司法所建设按每所1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办公用房具备所长室、工作人员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功能布局,制作安装统一的司法行政机构外观标识、公示栏、宣传栏,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由3名以上专(兼)职司法助理员组成”的要求,我县坚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设置原则,全面完成了全县56个乡镇司法所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于**年、**年率先实施了新政等15个乡镇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今年又采取联建、改建、划拔等方式启动实施了41个新增司法所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339万元、总建筑面积4920平方米,目前已开工建设38个,其中已建成20个、在建18个,占项目总数的93%。
(一)中央下达国债及预算内投资司法所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年中央下达我县11个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国债计划项目,**年又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司法所项目4个。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债项目管理要求,督促县司法局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益,确保高标准、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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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度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截止**年底,全县已完成项目投资119、4万元(其中国债资金109、4万元,灾后建设资金10万元),划拔、购买业务用房58间、1530平方米,并进行维修加固和添置办公设施,基本建成了新政、金城、土门、观紫、先锋、三蛟、复兴、永乐、大寅、日兴、马鞍、丁字桥、柳垭、义路、立山15个乡镇司法所。目前,新政等11个中心镇司法所软、硬件建设已基本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二)**年度41个新增司法所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今年以来,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新增“两所一庭”建设的部署要求,陈科县长先后4次召集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组织制定了《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新增“两所一庭”建设的实施意见》(仪委办[**]31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第一批新增“两所一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仪委办[**]32号)和《关于研究解决“两所一庭”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四个文件,并确立了“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总体推进”的建设原则,力争年内全面完成全县41个乡镇司法所建设任务。截至目前,五福、二道、回春、三河、大寅、双盘、中坝、凤仪、乐兴、双庆、大风、周河、铜鼓、石佛、武棚、义门、合作、来仪、永光、柴井20个乡镇司法所建设已基本完工,累计改建房屋96间,建筑面积1880平方米,完成投资146万元;双胜、赛金、文星、檬垭、大罗、龙桥、板桥、九龙、大仪、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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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秋垭、思德、保平、福临、炬光、碧泉度门、老木18个乡镇司法所建设正加紧施工,剩余的杨桥、张公、灯塔个乡镇司法所建设,我局已与相关乡镇充分协商,拟采取落实过渡性办公房的方式建所,确保年底前挂牌运行。
(三)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管理及运行情况。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年,县编委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司法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年以来,县人民政府先后选调、招考了13名公务员充实到乡镇司法所工作,符合条件的基层司法所所长可享受正科级或副科级待遇。司法局制定了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制度及目标管理考评细则,明确了基层司法所所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使基层司法所逐步步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目前,全县大多数正式投入使用的乡镇司法所基本做到了规章制度上墙、人员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工作规范有序。据统计,**年全县司法所共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36条,其中被采纳25条,采纳率达69、4%,协助基层政府依法依规制发规范性文件63件,开展法制宣传24场次,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43起,制止群体性上访65次、群体性械斗17次,落实“两劳”释放人员帮教措施,重新犯罪率仅1、6%,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复兴司法所所长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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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宗被省、市推荐为司法部表彰的模范司法所所长人选。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加快基层司法所建设进度,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政府办、政法委、司法局、财政局、发改局、人事局、建设局、国土局、物价局、环保局等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还分别成立了由县级相关领导任组长的土地征用、规划设计、立项招标、项目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监督、司法助理员招录等6个建设工作组,明确了职责,细化了举措,规定了时限,保障了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为准确把握基层司法所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县政府办组织国土、建设、财政、政法等相关部门深入全县各乡镇调查,全面掌握当地的治安**、经济发展水平、闲置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征用情况,根据乡镇闲置国有资产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方式。凡乡镇有闲置国有资产且符合司法所建设要求的,县人民政府适当作价补偿划转用于司法所建设;凡乡镇没有闲置国有资产且闲置资产达不到建设要求的,尽可能与派出所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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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新建。凡属新建的司法所,全部实行行政划拨供地。其中有国有土地指标的乡镇,司法所在现有国有土地范围内选址建设;没有国有土地指标的,则根据辖区治安维稳情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等情况确定新建地址。
(三)多措并举,综合
施策。按照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殊要求,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凡适合改建司法所的乡镇闲置国有资产,一律由县财政对划转资产规范评审后按评审价格三分之一的标准提出补偿方案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二是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项目优惠办理,其中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全部免收,所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凡涉及中介机构收费的,将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建设项目打捆与中介机构协商,努力降低收费标准。三是在办理手续时,县级相关部门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办理。同时,各乡镇党委、政府主动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司法所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建设环境。四是多方努力,筹措建设资金,县发改、财政、政法、司法等部门加强衔接、沟通,及时向省、市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项目建设资金。在国家、省、市项目资金未到位前,县人民政府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现已筹集资金300余万元垫资建设司法所,并已拨付70余万元用于前期征地补偿、地勘、“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和改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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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等工作,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追加拨付后续建设资金,确保了工程进度。
(四)落实责任,严格督查。一是建立县级领导包片制度。按照我县行政区划和“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在抓好面上整体工作的同时,县人民政府将司法所建设督查指导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级相关领导,包干到片,责任到人。二是签订目标责任书。县人民政府将司法所建设列为重点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责任要求。三是强化督查督办制度。由县目标督查办牵头,从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等部门抽派工作人员组成督察组,不定期深入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分线、分片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抓此项工作的情况、工程启动及进展情况和质量检测情况等。目前,县目标督查办已编发督查通报3期。四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司法所建设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凡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致使建设任务不能如期完成、影响整体进度的,一律严追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单位实行年度综合目标“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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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尊敬的各位副主任,虽然我县乡镇司法所建设正扎实、有序实施,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助理员编制严重缺乏。按照省、市有关“乡镇司法所一般应配备5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的要求,我县56个乡镇司法所至少应配备168人,而目前我县仅有编制16个,实际配备13人,尚缺编152个,缺额155人。二是乡镇司法所公用经费保障难以完全到位。省财政厅、司法厅虽然制定了基层司法行政机用经费、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标准,但目前尚未下拨这方面补助资金,在今年我县正式实施公务员津补贴政策、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和全面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南(部)巴(中)高速公路仪陇段等一大批建设项目的大背景下,县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目前乡镇司法所公用经费尚不能足额到位。三是个别司法所建设还存在薄弱地方。已投入使用的司法所有的管理机制还未理顺,有的办公设施较为滞后,不能完全符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四是办公用房产权过户有一定困难。少数司法所购买的基层单位办公房,属于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由于历史等诸方面原因,目前办理产权证书还存在着一定困难。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一定按照各位领导的指示,积极做好向省、市相关部门的汇报工作,力争司法所建设及相关补助资金尽早到位,司法助理员尽快配齐,同时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年内圆满完成省、市下达给我县的司法所建设目标任务,以优异的工作业绩回报各位领导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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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帮助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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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P> 工作心得:关于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的调查与思考我市是全省的北大门,共辖13个乡镇(街道),114个行政村,33个居民委员会,近50万人口。近几年来,我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文件要求,及时把握时机,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完成了司法所的收编工作,启动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市基层司法所的基本现状自2014年起,我市司法所的建设经历了收编和乡镇合并改革两个时期。司法所建设不断加强,健康发展。一是关于编制。2015年4月我市司法所完成收编时,全市共设21个司法所,实行一乡镇一所,司法所单列政法编制为25个,收编时从当时在岗人员中招录19人,2015年通过公开招录6人,其中,从村主职中招录4人,从应届大学生中招录2人。乡镇合并改革后,我市乡镇(街道)合并为13个,我局将司法所也合并调整为13个。2016年省司法厅为我局增加司法所单列政法编制4人,使我局司法所的政法单列编制达到29人,同时,经过我局的争取,市委、政府批准同意为我局13个基层司法所配备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专干21人。打算消灭一人所,使全市13个司法所每所人员编制平均要达到4人。二是关于经费。由于我市财政状况十分紧张。基层司法所的经费与其他单位一样,一直采取按人头经费拨付的方式列入了市财政预算,对各所没有单独预算公用经费。
这些经费在收编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司法所所在的乡镇,收编后,拨付给了我局,各所实行报帐制。通过政府购买配备到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专干和人民调解专干,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向我局拨付,不足部分由我局筹资贴补。三是关于基建投入。乡镇合并改革前,我市基层司法所的建设纳入了国家的“十二五”建设规划。按照每所5.5万元至7.8万元的不同标准,对21个基层司法所进行了投入建设。由于当时的经费少,加上司法所没有收编管理,大部分所没有独门独院和独楼建设,基本上与所在地的政府机关并在一起,只是粉饰装修了部分用房。导致司法所的办公用房质量不高,数量不够,功能房缺乏。特别是乡镇合并后,司法所的办公用房更加紧张。为此,在2015年收编后,我局多方筹集资金80余万元,先后对坦渡、羊楼司、桃矿、聂市4个司法所进行了改建,启动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今年,我们又投入10多万元,对黄盖所进行了全面装修改造,投入30多万元,搬迁新建了长塘司法所。二、我市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最基层单位,工作职能均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其承担的执行刑罚、依法治理、普法宣传、创新社会管理、调解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作用也更大。但是从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和用房保障均与工作需求严重不相适应,具体表现为“四个不足”:一是人员不足。由于当前我市通过政府服务配备的社区矫正专干和人民调解专干尚未到位,加上通过公开招录的人员也没到位,每所现有的人员不足2人,还有8个1人所,以一个司法所为例,每年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有20人左右,刑释帮教对象40人左右,每年指导调解的纠纷有400起左右,其中亲自调处的重大纠纷和非正
常死亡事件有50起左右,还有10多次的普法宣传活动和所在乡镇的各项中心活动,1个人根本忙不过来,疲于应付。二是认识不足。司法所收编后,一些乡镇领导对司法所的认识仍停留在老观念上,认为司法所是乡镇的一个下属站所,觉得司法所用得顺手,于是阵阵不离司法所,大事小事叫司法所,办队联点安排司法所,中心、难点工作交给司法所,导致司法所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精力不够,专业不够。三是经费不足。由于司法所收编后,一些乡镇把经费的负担全部推给司法局,加上司法所又没有预算公用经费,导致司法所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特别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员,每人3万元的经费只能保证其基本的薪酬,没有工作经费。迫于经费的压力,司法所想干的事不敢干,不放势干。四是用房不足。随着职能的调整和加强,乡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公益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功能性用房日益增加,特别是乡镇合并后,全市13个司法所目前只有5个建有单独的办公楼,全市还有8个司法所没有专用的办公用房。依靠当地政府调剂安排的几间办公用房质量不高、标识不明。导致业务需要的功能性用房严重不足,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房居住,由于乡镇只用人,不管房,司法局想建房又没有钱,严重制约了司法所的发展。三、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几点建议一是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的司法所队伍。实现专编专用、专人专用,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进司法所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二是推出一批高品质的品牌工作。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做扎实。增加司法所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份量,扩大司法所工作在群众中的影响,提升司法所的公信力,
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所工作的依赖度。三是建设一个有品位的机关。充分调动财政、乡镇和内部三个积极性,加大投入,提升品位。使司法所的硬件建设规范、整洁、醒目、便民。软件建设充满法治文化氛围,洋溢亲民芳香,体现人性关怀。(弘利教育)
篇十五: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P> 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对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部署。今年四月三十日罗干同志在司法部召开的人民满意的司法所、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提供法律效劳、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责。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基层综合部门共同构成我国基层政权的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目前基层机构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捷,司法所建设工作是当前加强基层根底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司法所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筑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法制宣传、法律效劳、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等各项工作的职能作用,这既是维护我市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开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广泛开展调研工作,现就*市基层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设提以下几点建议:一、存在的问题*市现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指在街道、乡镇专门或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28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14名,未占用司法行政编制14名。从我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员的开展历程分析,很多问题既有复杂的历史原因,也有近年来的客观因素,主要问题有:〔一〕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司法所作为街道、乡〔镇〕自设的一个职能机构,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些并不系统完善的临时性指导文件,同时缺少必要的分工和协作,如综治办、政法委、法制办等,从而导致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工作任务从宏观上看很重要,很具体,但到了基层实际操作难度大,用司法助理员的话讲:“工作太软〞。而且优无奖、劣无罚,干好干不好没有太大的区别,只能靠觉悟工作。这些都和司法工作本应具有的性质差距太大,极不相称,也导致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政府的重视程度大打折扣。从司法所的开展历程来看,司法所的机构设置不同于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是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又没有在中央编委“立户列编〞,司法所的设置与否主要取决于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因此,明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职能,解决司法所的“立户列编〞问题,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环节。〔二〕人员杂、素质参差不齐,人事管理不统一目前全市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28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14名,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14名。人事管理情况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占用地方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乡镇,共8人;另一类是非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干部共6人,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10人,非法律专业人员18人,人事关系的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势必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没有单独“立户列编〞,在实践中形成了“谁建机构谁用人〞的方式,司法局没有任何人事权力。由此产生了不少问题;一方面拨
给我市的司法助理员专用编制没有得到有效使用;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助理员没有公务员身份,有的年龄偏高,专业素质较低,难以保障工作质量;另外由于公务员轮岗,基层领导可以随意更换司法助理员,许多新上岗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经过努力刚熟悉业务,又轮岗到别的地方,新来的又要重新熟悉,常此以往,使工作缺乏连续性,开展就更困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协同作战能力,难以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整体合力。〔三〕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我市九乡二镇三个办事处的司法所共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24人,兼职4人。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所主要职责有8项: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重大疑难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效劳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多年来,广阔司法助理员在各方面工作中都做出了巨大奉献,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他们不计个人名利得失,为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日趋繁重的工作也使本就人员缺乏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应接不暇,而且司法助理员在完本钱职工作和政府部门的涉法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大量其他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地方政府领导经常交办一些临时性、应急性任务,使司法助理员工作任务繁重,不能深入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四〕缺少必要经费、待遇低,保障措施不利由于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悬而未决,必要的财政办公经费也没有保障。市财政中没有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专项经费预算,所以办公经费没有来源。许多司法所和法律效劳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生存模式,市司法局也只能从收取的法律效劳所管理费中支取司法所的日常管理经费,挤多少钱干多少事,司法助理员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司法助理员的待遇问题也没能很好解决,由于编制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司法助理员应享受的政法干警每月的津贴也无法落实。综上所述,明确法律地位、“立户列编〞、理顺管理体制是司法所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表达二十一世纪,我国的改革、开展、稳定都面临着一个新的形势。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和“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都对加强基层根底工作,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加强司法所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举措。〔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基层社会的利益格局和人际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此而引发的新类型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处理不好极易产生群体性矛盾纠纷。近年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已经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认可。如果建立司法所做为代表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可以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当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开展经济的大事。同时建立司法所又能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的力度。司法所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发挥法律的优势,发挥司法助理员即懂法律又熟悉本地区的民情的优势,依法、依情、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的预防化解矛盾,为地区百姓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解决他们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篇十六: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P> 基层反映: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一、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能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最基层的组织机构,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基层,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司法所也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主要履行党委、政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公证事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近年来,基层司法所虽然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一些改善,但是人员编制紧缺严重,普遍达不到规范化建设所和每所最少应有2人以上的标准,甚至部分司法所人员被抽调兼职其它工作,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外,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个别司法所配备了部分司法助理员,但从总体上看,缺编缺人情况仍然很严重。(二)办公用房严重不足。部分司法所无独立业务用房,借用乡镇政府办公室一至两间办公,无法落实“三室一庭”规范化建设,满足不了新时期发展的办公需要。(三)司法所队伍管理较弱。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所队伍有的“半路出家”,有的年龄偏大,虽然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是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精神,难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的是新招录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基层实战经验,造成工作被动难以打开局面的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同时,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用人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有的在学习培训上重视不够,流于形势表现。(四)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势。平时少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督促检查工作,教育管理流于形式;部分司法所人员长期懒散,没有责任心和上进心,未按照标准整理规范安置帮教档案材料;有的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效果不理想,在偏远村寨信号不好,导致无法定位,有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不够。司法所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不够,个别乡镇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工作关心支持少,部分司法所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挥职能作用,存在应付心理;特别是乡镇、村居合并后,部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
会没有办公场所;司法所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力,深入村居实地指导、检查不够,只是流于电话沟通联系,工作流于形式,大部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达到“六统一”标准,有的没有标牌、标识、印章,制度不完善,调解文书不规范、卷宗不完整等;有的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有所欠缺,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更多是停留在“以情感人、以德服人”的阶段,个别村调解委存在未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调解纠纷、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化解矛盾的能力还比较欠缺。
(六)法制宣传教育措施不力。业务股室平时少开展督促检查工作,部分司法所未制定并组织实施“七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部分司法所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治宣传阵地;大部分司法所普法形式缺乏新意,只重普及而轻效果的普法工作开展形式较为单一,不细分普法对象,形式单调、缺乏针对性。
(七)法律服务工作不到位。部分乡镇未成立法律服务所,不能很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有的虽然注册在中心法律服务所,部分法律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呈现被动状态;部分司法所未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工作,有的法律工作者与群众的沟通渠道相对狭窄,导致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缺乏主动性,往往矛盾激化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寻求法律帮助。
(八)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司法所未能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所工作是“虚”的,认知观念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
三、对策及建议(一)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配齐配强司法行政队伍人员。一是可通过统一公招考试招录具备高素质和相关专业水平的司法助理员,有计划地充实到基层司法所;二是可通过协商招调具备一定政法工作经验,法律素养相对较高,能迅速适应工作环境,能开展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三是对工作能力不强,综合业务素质差,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懒散的司法所所长进行调整;三是保证每个基层所达到2人以上,壮大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向网格延伸。(二)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人员学习培训力度。一是有计划的组织司法行政干部定期学习培训工作业务、计算机等知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方案和激励奖励制度,调动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三)加大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制定统一的调解台帐模式、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和乡镇政府沟通协调,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献言献策,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出法律建议,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帮助和支持,进一步完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六统一”规范
化建设。三是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引导群众自觉地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纠正部分群众中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一是要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动性,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二是加强经商务工人员、青少年、农民和容易诱发矛盾纠纷人群的宣传教育,善于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寻找突破点,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普法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三是通过“法律八进”活动,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要加强普法阵地建设,积极利用“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等各种宣传平台,使普法教育的过程成为体验感受、互动交流的过程,从而提高普法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五)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扶助力度。一是做好刑释解戒人员帮困扶助工作,对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救助,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激发他们生活的积极性;二是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衔接管理,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安置帮教的效果,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六)加强基层司法所所务管理规范建设工作力度。一是统一制作标牌、职责和制度等材料,督促各基层司法所完善上墙;二是制作统一的文书格式和工作台帐;三是理顺管理机制,明晰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四是完善硬件设施配套,建设统一规范、互通互联、资源共享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将基层司法所打造成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服务平台”。
篇十七: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P> 精选范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篇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与对策**司法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
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伍素质不断提高,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规定了司法所九项主要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即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臵帮教、“12348”热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三是规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则。是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的活动。四是规定了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原则要求。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三、当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所建设的情况与司法所建设“四建设、一管理”,即“以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组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
业务建设,强化管理”的要求,仍存在许多需要我们探索和迫切解决的问题,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依然不容乐观。
(一)司法所管理体制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在我区,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明确以司法局为主和街道、镇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街道、镇或者把司法所与综治办合二为一,其日常工作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安排,抓综治、抓信访、抓宣传,不能全身心投入和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者将司法所视为“外姓人”,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不像其他部门能“立杆见影”,甚至认为司法所工作可有可无,致使司法所身不由己而处于两难之境。这样,势必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
(二)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各基层司法所有工作人员3-4名,所管辖的区域人口都在60000人以上,平均每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为超过20000名群众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根据司法
部的规定,司法所主要职责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臵和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每项职能都
题及对策
下页篇二: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
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彰显。
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直接影响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很多基层司法所都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一直靠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共用办公室或借用乡镇政府的办公室来开展工作,已成为严重制约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有效发挥的瓶颈。针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现状,国家补助各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这一举措,缓解了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但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贵州省某县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乡镇无偿提供的建设场地与发挥实效的矛盾。乡镇无偿划拨的地基,均是乡镇根据自身总体建设规划,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群众征用得来。因为是无偿划拨,通常情况下,乡镇政府提供的建设场地均远离市场人群集中地,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好后,群众办事极为不便,没有发挥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应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乡镇提供处于市场人群集中地附近的地基,乡镇要适当收取该地基相应的成本价,无形中减少了实际建房资金。
二、资金与建设规模之间的矛盾。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乡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国家配[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套资金为68000—82000元,笔者所在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所3万元,即每所建设资金为9.8万—11.2万元之间。这一数额在2003年还勉强可以按既定规模建成司法所办公用房,而随着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办公用房的建筑价格也随之上涨。目前建筑市场的均价为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该配套资金数额,每所仅能够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设总面积)。随着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各乡镇都有自身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要求集镇范围内新建的住房应在三层楼以上。而按照占地面积100—12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来看,该配套资金能够修建一层半还不
到,更没有“三通一平”的经费以及解决基础超深问题所需经费,致使司法所办公用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乡镇的总体规划要求建房一般
在县的情况统计,已建的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中,有三个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另外6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在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也没有剩余资金。这些情况导致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并没有专项资金,无形中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办公用房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无法购臵办公设施,有的使用其他单位及部门淘汰的设施,有的至今还是空房一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重在服务,服务群众是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配套资金额度,以缩小司法所办公用户建设缺口资金,减轻基层经济压力。同时,县级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适当提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额度,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缺口资金。
二、多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
县级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以提高乡镇党政领导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促使其无偿提供地段较好、靠近人群集中地方的地基。这样一来,在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群众办事较为方便,更能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三、县级财政设立专项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
因为目前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没有经费购买办公设施,导致验收交付后,办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的原因,日常维护经费缺乏,大大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县级财政应当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设立专项的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其中,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可根据调研情况设立统一的配备标准,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可按办公用房已经使用年限、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数额,确定由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违规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
四、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突出司法行
政工作特色因现在各乡镇都在进行小城镇建设,对在本辖区集镇市场内的建筑物都有明确的总体规划。故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外观和楼高等也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对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宜制定统一结构标准,但为了区别于普通民用建筑,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图案应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征。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彻底改变司法所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入手,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努力解决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目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亦能使目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更加顺利的完成,基层司法所也才能够真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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