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8篇)

篇一: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定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定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

  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用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务用车的购置管理,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县纪委、县财政局依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轻重情况,提出全县各单位车辆编制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实行“定编定车,一车一编,一车一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不准超编制配备车辆。

  第二条:审批和购置程序:各单位筹集到购车资金后,由购车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写明现有车辆编制状况、购车理由及拟购车辆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购车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县政府审批后,到纪检委、财政局、国有办办理相关购车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购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资金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价格在15万元左右的公务轿车。各单位一般不准购置越野型公务车,确需购置须按程序经审批后,可在上述规定的限额标准上增加5万元。-1-第四条。单位所配置的公务用车确需更新的,必须是原车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15万公里左右,方可按程序审批更新。

  已达到规定用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能够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因车况确不适应工作,需提前更新的车辆,必须在榆林市车管部门指定的车辆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后,按规定审批购置。

  第五条:资金各单位购车资金原则上通过自筹予以解决,县财政一般不负担购车资金,确需县财政解决的须经会议审批.

  第六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一律交由财政局和国有局按规定处置。所收残值上缴国库。未到报废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单位要将旧车交回县财政局和国有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调用或评估拍卖。

  第七条。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禁止在购车时私自提高标准或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购买上户,否则按超标超编处理。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没收违规购置的车辆。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国有办解释。

  定边县监察局

  定边县财政局

  定边县国有办

  **年12月28日

  第二篇: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办法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办法

  中办发〔**〕2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

  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

  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

  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

  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

  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正省

  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

  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o升(含

  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占单位的车辆编制数;越野车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不得固定个人使用;其配备标准为:省级单位控制在80万元以内;地厅级单位控制在60万元以内;县级单位控制在4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30万元以内。离退休干部不配越野车。

  第七条正省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工作调离本主省的领导干部,不得将所配备的车辆带走,已带走的要交回。

  第八条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所需车辆,年初根据编制和财力情况做出计划,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后,统一安排;其他省直单位所需车辆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州地所需车辆由市州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因特殊公务确需超标配备的,要从严控制,由上述审批部门批准后报省纪委、省监察

  厅备案。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原则上不得新购公务用车。财政部门应将审批情况每半年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

  第九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竞价,统一购配。并据此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车管部门方可落户。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报废更新制。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避免造成浪费。报废后需更新的,凭车辆技术鉴定

  表和物资回收证明按新购车辆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公务用车一般不得调出调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出调入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编制已满确需购置新车的,必须将旧车缴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的各种购车指标,资金由地方全额负担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公务用车的,如无特殊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车的,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落户手续;抵债车辆凭法院判决书或经有关机构确认的抵债协议由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不准将机关事业单位所用车辆挂在企业或个人名下,不准未经批准擅自

  购买超标车辆。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一经查实,车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没收,公开拍卖,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发布《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中办国办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国办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党政机务用

  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

  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

  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

  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

  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

  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务用车配备使用管

  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机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

  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

  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第十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十四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

  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第四章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

  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第二十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第五章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篇二: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县妇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目的:为了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约费用,保障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适用范围:我会公务用车。

  (二)使用原则:确保我会公务使用、重要接待用车。

  (三)使用规定

  1、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非特殊情况不得派专车接送。

  2、不得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和非职业司机驾驶、不得司机因私使用车。

  3、公务用车应每天归位,如因用车不能及时归位,应及时请示办公室。

  (四)职责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使用公务车的管理和费用控制;负责公务用车申请的受理;负责本地区出车审批;负责其他情况下用车的审核。

  (五)司机

  1、按照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做好车辆保养;

  2、按照办公室下达的出车任务单出车;

  3、服务热情主动

  (六)工作流程

  1、申请

  2、特殊用车时,必须提前一天将《用车申请单》送达办公室。

  3、领导用车或临时性调用用车由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

  4、《用车申请单》必须如实填写乘车人姓名、目的地、事由和时间,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未提前送达《用车申请单》或《用车申请单》项目填写不实、不全,办公室可以拒绝派车。

  (七)派车

  1、办公室根据各单位送达的《用车申请单》和车辆情况,向司机下达《出车任务单》。

  2、司机出车必须要有《出车任务单》,没有《出车任务单》的按照私用公车处理。

  3、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当天要车。确需当天用车的,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用车手续。

  (八)回执

  1、公车外出完成任务后,要回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在出车任务单上注明收车时间。

  附件:

  《用车申请单》、《出车任务单》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妇女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用

  车

  申

  请

  单

  申请部门

  领导审核意见

  申请人

  申请用车事由

  用车时间

  出车地点

  申请部门领导意见

  备

  注

  出

  车

  任

  务

  单

  车牌号

  出车时间

  收车时间

  事项说明

  申请人

  批准人

  备注

  司机:

  派车人:

  带车人:

篇三: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本所车辆管理,合理调配车辆,明确司乘职责,保证公务用车行车安全,结合《**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办行政函【2015】5号>中关于保留车辆使用范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车辆统一由所综合办车管人员调度。车管人员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所内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一)公务出行可以派车。出车应凭派车单;派车单必须有使用人、科室领导、所综合办车管人员签名,长途出车需经分管行政后勤的所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用车范围: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单位公务人员集体公务出行以及下基层调研、跨区域出差、公务接待等公务出行,也可用于保障公务人员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卫计委等公务出行。

  (二)所领导用车由所综合办(车管人员)填写派车单,其余由使用科室填写派车单。

  (三)科室用车,在市区内应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长途出车应提前三天填写派车单交所综合办统筹安排;应急用车的,事后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第二条

  车管人员不得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遇有特殊情况,报所领导批准除外。

  第三条

  车管人员每周安排一名驾驶员值班,负责本周班外的出车任务;如遇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及时调度车辆。

  第六条

  车管人员对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的应进行教育;有不安全驾驶等问题的应收回其车钥匙,并按照相关的工作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

  第七条

  车管人员应认真做好驾驶员的职称评聘工作。按照所评聘规定认真执行。

  第九条

  对驾驶员无故不办请假手续又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以旷工论处。除法定假期外,年度考核病事假达到8天及以上、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二次、有旷工等违规违纪的,不能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可根据人事和财务管理规定给予经济上的处罚。

  第十条

  凡维修、保养、年检的项目,车管人员均应与修理厂家签订维修相关合同。车管人员对车辆年检及日常维修应做好建档工作。

  车辆日常保养与年检维修由本车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管人员确认后,到定点维修单位列出维修项目及维修预算,交所综合办公室核准后报所分管领导审批;维修时遇到定点维修单位现有技术力量及场地、设备条件不具备的,经请示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有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在外出差车辆出现故障必须维修时,应事先应向车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养护检修实行定人定责管理。未经车管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随意调换使用或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如需驾车外出加油、洗车、维修等应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备登记。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持卡加油(加油定点单位由所里指定,目前我所指定的加油定点单位为中石化加油站)。若遇特殊情况,需经所领导同意后方可用现金或者在其它加油点加油。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在综合办的管理下,认真按要求完成各项出车任务;服从车管人员的管理调度,不得无故拒绝调度。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交通法规、路况和车辆性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正确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坚持行车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衣着整洁并准时上岗,工作中手机保持24小时通畅,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要讲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主动及时与用车人员沟通。在外地出车要严格执行派车线路,返回福州时应将出差人员送至其住所或所里,具体选择由出差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生事故和造成车辆损坏,由其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在单位里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十八条

  驾驶员要努力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驾驶员在工作中要保守机密。

篇四: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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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按照县直党政机关车辆配置标准执行(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今后县属国有企业确需为其主要负责人更新车辆的,一律按照县直党政机关车辆配置标准执行。

  2.有序实施县属国有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不得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县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配备公务用车。

  (二)合理高效配置企业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为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

  3.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预算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要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要将公务用车购置、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费用(差旅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统筹兼顾,完善企业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等规定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改革后取消的车辆,由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以公开拍卖等方式规范处置,在车辆封存停驶后半年内处置完毕。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县属国有企业要根据改革后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制订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费用(差旅费)等,根据所处区域及自然地理等实际情况,做好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涵盖范围的有效衔接。不得为参改人员既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差旅费)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4.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方案要求及县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研究制定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限要求,统筹做好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对于正在开展或者已经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规范。

  (二)分步实施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县属国有企业要在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并上报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并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完成改革的企业可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

  (三)努力营造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县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篇五: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永修县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用车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为领导和机关公务用车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按照“专车专用、精心维护、安全驾驶、服务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条

  实行专车专用。机关实行每位领导相对固定使用一部工作用车,小车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司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确保领导工作用车不延误,小车因事外出2天以上,有关司机必须告知办公室主任入分管领导。

  第三条

  确保安全用车。司机必须时刻保持车内外的整洁和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况及个人精神状态,不得违章驾驶和酒后开车。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定点入库,安全保管,不得随意停留在大街小巷及家门口。

  第四条

  精心做好小车维护。司机必须按规定对小车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参保和年检工作。

  第五条

  政府领导因公未带车出差,司机应将小车入库并及时向办公室事务中心主任汇报,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遇急事,小车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使用。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机动车辆赣G70007的使用实行事先申请制度,原则上按申请先后顺序经后勤中心主任同意后使用。驾驶员应对每次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禁止公车私用。

  第三章公务用车加油管理

  第七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统一使用通过政府采购的专用IC加油卡到定点单位加油。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油费,否则产生的费用单位不予报销,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用车维修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厂家由政府办公室招标确定。车辆维修包括修理、装璜、更换轮胎等。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九条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申请表》,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察鉴定,经鉴定确需维修的,列出维修清单由办

  公室派相关负责人陪同前往维修点进行维修,严禁驾驶员未经同意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由此对车辆产生损坏的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条

  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按相关政策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维护完后由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维修的车辆进行复核,审定维修项目、质量和费用。对弄虚作假的定点维修单位和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将严肃查处。

  第五章

  公务用车投保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投保制度,定点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招标确定。车辆投保险种为:普通商业险和交强险两种。

  第十三条

  新购公务用车保险或原有公务用车续保,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凡不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发票”,单位不予审核报销。

  第六章

  公务用车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车辆日常须使用的资料由驾驶员负责管理,其它资料(如:定编证等)收归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

  公务用车驾驶员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领导,为机关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安全第一,优质服务,文明开车”的宗旨。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克服特权思想,注意礼貌行车,严禁酒后开车,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服从领导调度,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行车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条例,领导在车上讨论的内容不泄密,车内领导谈话无故不插嘴,不议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维护领导和机关形象。

  第二十条

  注重仪容仪表,言语举止得体,礼貌待人,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增强优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经常检查车辆,保持车辆各部件润滑良好,熟悉车况,保持车况良好,懂得一般修理技能和车辆保养要求。

  第二十三条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杜绝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油和修理费用,想方设法节约开支。

  第二十五条

  凡遇车辆事故或不可抗力灾难,应力求保证车内人身安全。行驶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分管领导和保险公司,并由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责任,按有关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操作车辆,长时间停车等待时,不得怠速运转开空调,以延长车辆寿命和节约用油。

  第二十七条

  不得擅自用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能将车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保管,不能用公务车作为练习用,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切损失和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车回来后,要将车定点入库,安全保管,不得随意停留在大街小巷及家门口过夜。

  第八章

  驾驶员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考核管理按《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实行加减分制度。

  第三十条

  日常工作发生违章一次扣0.5分,发生交通事故一次扣1分,造成车辆损坏的一次扣2分.

  第三十一条

  对不遵守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受到办室分管领导批评的一次扣0.5分,受到办公室主任批评的一次扣1分,受到县政府领导批评的一次扣2分。

  第三十二条

  日常工作受到办室室主任通报表扬的一次加1分,受到县政府领导表扬的一次加2分。

  第三十三条

  全年未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一次性加3分。

  第三十四条

  累计加减分奖惩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试行)》自二OO八年

  月日起实行。

篇六: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新化县商务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公务用车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节约公务用车开支,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1、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县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县以外公务用车报局长批准.

  2、严格机关用车,节约用油。认真执行汽油公务卡供应制度,保证机关应急任务的需要,对日常用车从严控制。

  3、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制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车和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饰或改装增配.严格向下属部门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出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购车。

  二、用车范围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严禁公车私用.三、用车程序

  1、局机关领导外出公务活动,优先用车,需提前通知办公室安排.

  2、各股室因公务活动用车需提前报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一人外出不单独派车,如时间允许两人以上因公务外出可集中派车。

  3、严禁公车私驾私用公车不得停放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休闲场所.未经批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如违反规定,一切后果自负,并按规定处理.

  4、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局领导班子。

  四、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县内每月结报一次;县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结报费用时附派车单,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2、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局长批准后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务活动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外出前需提前报办公室登记,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不包含出租车)、参加会议的除按有关规定报销其往返交通车票外,到长沙、娄底及周边市县的往返一次补助50元差旅费补助、县城内距单位3公里以外每次补助5元,其他情况以新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准。

  五、公务用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1、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加强学习,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单位的管理,确保领导日常公务用车,不得擅自出借公车给他人使用,若未经允许私自出借公车,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和用车者个人分别承担.2、公务用车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负责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检查和消除隐患,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3、公务用车驾驶员应保证公务车辆内外清洁,注重单位用车形象。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乱闯红灯、乱停车等违章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4、公务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公休日公车封存管理规定,公休日期间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办公楼院内,由门卫看管,确保车辆停放安全。但公休日驾驶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以备临时派遣公务.

  5、公务用车驾驶员按规定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发生费用前,先向单位领导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经允许后方可进行,出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和费用清单经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后,凭完备的报账手续据实报销,如遇单项费用明显超标的,需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酌情处理.

  六:本制度从3月1日开始执行。

  新化县商务局

  2014年2月28日

篇七: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机关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车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股室分管领导是使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督促驾驶人员应随时确保公务车辆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证照和随车工具齐全。

  第六条

  车辆按照规定应该配备专用标识标牌的,必须按照规定配齐,任何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车辆使用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倾斜一线”的原则,严格实行车辆夜间定点停放、出车登记、夜间出车回告和出县申报等制度。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全部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和调度工作。所有使用车辆时由使用人填写使用申请单交驾驶员,驾驶员持申请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后交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完后的申请单交办公室存档。车辆日常调度应坚持实行“先急后缓,方便工作,领导优先”的原则。车辆凡离开本县区域的应报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

  /4备案后再使用。

  第九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专职驾驶员驾驶,且驾驶人员不得随意私自变更。

  第十条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搭乘非因公出差人员、严禁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外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严禁不经调度私自出车。

  第三章

  车辆保险、维修和油料供应

  办理,其余人员不得私自办理。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车辆的保险由局财务室负责购买第十二条

  机关公务车辆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由驾驶人员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指定人员会同驾驶人员共同前往进行维修保养,费用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所有送修车辆必须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维修,严禁随意扩大修理范围。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油料供应实行两人负责制,即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会同驾驶人员共同前往,按月由驾驶人员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室核销。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之内报告局办公室或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使用股室的负责人

  /4或分管领导必须会同驾驶员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发生事故,车辆使用股室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日内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事故车辆修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每发生一次,相关责任人员年终不得评选为先进;造成交通事故的,除相关责任人员年终不得评选先进外,所在股室年终也不得评选为先进股室,并对所在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的和因私肇事的,由使用股室、车辆驾驶人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凡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导致事故或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违反纪律论处,其经费不予核销并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和未报送相关材料的,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给予全局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股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

  (办公室填写)

  日期

  月

  日

  使用人

  出行地点

  驾驶员

  事

  由

  用车年度:2023年

  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

  (用车人填写)

  用车人

  用车日期

  月

  日

  出行地点

  是/否

  出县

  股室分

  车辆分

  管领导签字

  管领导审核

  局主要

  领导审批

  驾驶员

  事

  由

  用车年度:2023年

  /4

篇八: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县政府办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县级政府职能的日益增强,县级政府办公用车的数量和种类也相应增加。办公用车在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管理问题。为更好地规范县政府办公用车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本文将对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论述和探讨。

  二、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

  县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主要由上级政府和本地财政提供,合理规范办公用车使用是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用车制度和监控机制,可以避免办公用车的滥用和闲置,确保办公用车的使用真正服务于政府工作。

  2.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随着现代化管理理念的不断推进,政府的职能转变成为必然趋势。办公用车的规范管理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一方面,精细的用车管理能够提高政府的服务效能,提升政府形象;另一方面,合理规范办公用车使用,能够减少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上的投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3.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办公用车是政府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之一,良好的用车管理制度能够为公务活动的顺利展开提供保障。通过制定用车计划、合理安排用车、加强维修保养等措施,能够确保政府公务的正常进行。

  三、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内容

  1.办公用车的采购与管理

  (1)明确采购程序和原则:建立起办公用车采购程序和原则,确保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制定采购标准:明确办公用车的品牌、规格和价格等标准,采购时应优先考虑能源效率、环保性能和安全性能。

  (3)建立台帐管理和信息登记:对于办公用车需要建立详细的台帐管理,包括购车时间、车辆编号、购置单位等信息,以便统一管理和查阅。

  2.办公用车的使用与配备

  (1)明确使用范围和权限: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需要,将办公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进行明确细化。

  (2)建立用车计划和预约制度:建立全面的用车计划和预约制度,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需要办公用车时能够提前预约并获得用车。

  (3)加强用车监控:通过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和监控设备,实现对办公用车的实时监控,确保用车情况真实可靠,避免滥用和闲置。

  3.办公用车的维修与保养

  (1)建立维修保养制度:明确办公用车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建立相应的维修和保养制度,保证办公用车的正常运行。

  (2)加强维修保养培训:加强对使用人员的维修保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对办公用车的维修保养能力,减少故障发生率。

  (3)建立维修记录和定期检查制度:所有的维修保养工作都应有明确的记录,对办公用车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办公用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

  县级政府应加强对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加强宣传和培训

  县级政府应加强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认识,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3.建立监督机制

  县级政府应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加强对办公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结语

  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办公用车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本文对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以及落实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探讨,希望能为进一步完善办公用车管理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在继续探讨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以及落实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办公用车是政府机关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合理高效地管理办公用车能够提高办公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且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建立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办公用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其次,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内容。一个完善的办公

  用车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车辆购置、配备及使用标准的规定;办公用车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等。这些内容的制定和落实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其三,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落实过程。为了让制度落地生根,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改进。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在论述以上几个方面的同时,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一些具体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例如,在办公用车的购置和使用标准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标准,并加强对办公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在维修保养管理方面,可以建立维修记录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办公用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方面,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通过这些具体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法的提出,能够进一步完善办公用车管理制度,提高其实际运行效果。

  最后,在结语部分,可以再次强调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总结前文的论述和讨论内容,强调本文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促进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从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同时,也可以指出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改进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以期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综上所述,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落实该制度,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加强宣传和培训,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的有机结合。同时,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一些具体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如购置和使用标准、维修保养管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通过完善这些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

  在结语部分,我再次强调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总结了前文的论述和讨论内容。本文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促进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从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改进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以期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最后,我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对办公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视,并为相关决策者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考。只有加强制度的执行和改进,才能有效遏制办公用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看到县政府办公用车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工作效率作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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