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3.06?
【字
号】京安监发〔2015〕39号
【施行日期】2015.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5〕39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为充分调动全市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3月6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必要时,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和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
除的隐患。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认定。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认定。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认定。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3千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5千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3万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1千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奖励1千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奖励1千元。
(五)举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建设施工或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奖励1千元。
(六)举报矿山企业领导未现场带班,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奖励1千元。
(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批发或销售烟花爆竹的,奖励1千元。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奖励1千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奖励1千元。
(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奖励1千元。
(十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上岗的,奖励1千元。
(十二)举报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奖励1千元。
(十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奖励1千元。
(十四)举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奖励200元。
(十五)举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奖励200元。
(十六)举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奖励200元。
(十七)举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创造提供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奖励500元。
(十八)举报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奖励500元。
(十九)举报其他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人在一个季度内,奖励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三)信访事项;
(四)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同一个举报内容被多人多次举报,只奖励最先举报人。
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举报内容的,奖励自行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核查证明
办理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为规范开发区行政指导工作流程,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指导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核查证明办理指南。
二、申请单位的受理条件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在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具安全生产核查证明申请表》;
2、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近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安监局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整改情况,过去一年内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等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单位开具介绍信(含经办人身份信息);
5、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单位进行体系认证、上市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生产加工类型(含研发、仓储)需另增加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由开发区安监局或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企业负责人或安全主管培训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单位分类分级结果复印件(分类分级结果为C级以上(含C级)的企业);
3、申请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最近一次检测报告;
4、申请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涉及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事项的需要此项)。
三、《开具安全生产核查证明申请表》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
2.注册地址:请按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生产/办公地址:请按申请单位实际生产/办公地址填写;
4.企业类型:请按实际情况勾选;
5.主要产品:请据实填写;
6.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请按实际情况勾选;
7.入区时间:请填写至月份;
8.员工人数:请按申请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劳务及相关方作业人员)填写;
9.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内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10.安全生产投入:申请单位本年度安全生产预算金额填写;
11.安全生产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12.联系电话:请填写移动电话;
13.经办人:申请单位办理人员;
14.联系电话:请填写移动电话;
15.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请按实际情况勾选,如“是”并勾选生产、经营类别;
16.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生产工艺进行勾选,如“是”并勾选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17.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请按实际情况勾选;
18.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请按实际情况勾选;
19.一年内是否发生安全生产重伤以上责任事故:请按实际情况勾选;
20.一年内是否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请按实际情况勾选;
21.目前,是否存在执法检查未整改项:请按实际情况勾选;
22.申请理由:请详细说明(如公司上市、体系认证等);
23.守法情况说明:请简要说明(按照法规要求,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材料要求
1、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
3、查询路径:bda主页(【网址】)-办事服务-表格下载-办事指南。
五、办理程序
1、在安监局官方网站下载开具安全生产核查证明申请表;
2、符合受理条件,持需提交的材料,向安监局提交;
3、安监局受理后,必要时将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
4、如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企业需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出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此种情况办理时限不包含企业整改期限。
5、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核准-审核-告知。
6、办理时限:提交材料齐全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7、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六、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承办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张月、陈杨
联系电话:67887230、67860017传
真:67880351联系地址: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12层
篇三: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考试承担机构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作业考核管理,规范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将全面启用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的新版证件。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限由每2年复审1次,调整为每3年复审1次。
三、对于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执行每3年复审1次,按原证件规定的复审日期顺延一年,经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版证件;不合格或逾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复审或延期复审合格后,换发新版证件,并执行每6年复审1次。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延期复审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六、申请复审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限和程序要求,切实做好考生报名、信息录入、材料申报和考试实施工作,随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及时予以研究解决,确保特种作业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八、特种作业人员在办理复审时,需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考核管理系统”提交有关信息,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预防中心报送有关材料。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京安监人教字[2006]49号)中有关复审时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