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方案
加快推动城镇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全市城镇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城镇老年人多层次、多样
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保障特殊和困难老年人为重点,进一步增大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城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推动我市城镇养老服务高
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
整合完善全市现行养老扶持政策,统筹各类资源,优化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到2025年底,建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立一套符合XX实际的城镇养老服务政策保障机制,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养老服务组织,打造一支精通业务、熟悉管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努力实现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全
社会敬老孝老气氛日益浓厚。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加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中省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XX市养老服务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我市养老服务方面规范性指导文件,依法推动我市城镇
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负责)2.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全面摸清老年人基本信息,对全县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信息采集,掌握老年人数量、分布及其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制度,根据《XX市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XX市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城镇不同类型老年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将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政府负责)3.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相衔接的多层次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通过第三方展开城镇老年人水平评估,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探索形成符合市情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镇政府负责)(二)优化城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4.保障城镇养老服务设施供给。落实新建小区养老设施配套建设政策,新建住宅小区按人均用地很多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展开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个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养老服务设施达标情况等监督检查,对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统筹利用政府闲置用房无偿移交给民政部门用于发展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力争到2025年,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
政局、市民政局,各镇政府负责)5.加快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小型养老院建设。在城镇社区建设一中
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易地搬迁小区建设一站
(养老服务站),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2个嵌入式小型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80%以上,“15分钟养老服务圈”基本覆盖城镇老年人。(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
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政府负责)(三)构建多元养老服务供给主体
6.推动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低偿或无偿运营城镇社区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按照省
市运营补贴政策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
织承接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企业或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照民办养老机构标准给
予建设和运营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政府负责)7.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创办为老服务社会组织。通过扶持引导,支
持专业社会组织或品牌养老企业嵌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短
托、日托等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训练等养老服务。到2025年,培育2家以上专业服务水平强、综合效益明显、可
持续发展的连锁企业或社会组织成为提供城镇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的主体力量,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化、连
锁化、专业化发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政府负责)(四)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8.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坚持需求导向,探索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家庭床位实行适老化改造,支持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尝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展开困难家庭高龄、失能、重残老年人助餐、助洁、助医、助购、助行、助急、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落实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老年人工作机制。到2025年,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率达80%以上,80%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实现上门服务,7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重残等老年人探访率
达10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
卫健局,各镇政府负责)9.探索城镇社区养老服务新模式。在重点社区优先发展具备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集日间照料和小型养老院为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展开老年供餐、定期巡访、智能型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展开城镇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统一规划布点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店。到2025年,老年人助餐服务店城镇社区覆盖率达到50%。逐步健全康复辅具社
区网络,推动康复辅具进社区、进家庭。(市民政局、市财
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各镇政府负责)10.深入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根据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增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为社区低保户、高龄、残疾、失能、失独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衔接,推广“养中有医”模式,鼓励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需求;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展开合作,未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能够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周边的医疗
卫生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展开签约合作。支持社区日间照料
中心与社区医务室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或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到2025年,实现全市城镇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城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55%以上。
(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镇政府负责)11.构建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智慧养老综合信息系
统,逐步实现我市老年人口、需求评估、供给服务、养老保障等相关数据的一体化采集、处理、储存、集成、共享。实施空巢独居老年人安全保障项目,利用物联网监测技术实时监测老年人动态。结合智慧社区建设,设立智慧养老平台,实现定位关爱、一键呼入、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归集、服务工单派送、服务质量管控等功能,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
多元养老服务。到2025年,有需求的空巢、独居老年人安
全监测率达95%以上,城镇社区智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覆盖率达95%以上。(市民政局、市经贸局、市卫健局,各镇政府
负责)12.增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强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全市养老护理人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服务人员和有意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本地户籍人员参加养
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支持养老护理员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认定,对评定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组织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金牌养老护理员”评选等活动,将评选出的典型推荐至相关部门,优先参与“劳动模范”“巾帼建功标兵”等评选。(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体科技局,各镇政府负责)(五)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13.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养老服务领域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增强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为依法监管评估提供准确依据。探索建立综合使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方式对养老服务重大政策、重点内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跟踪和实施效果评估的机制,实
时发布相关信息。(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政府负责)14.推动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增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信用状况、履约水平实行全面的监测评估。建立失信养老服务机构和组
织“黑名单”制度,对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结合惩戒。(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各镇政府负责)四、保障措施
(一)增强组织领导。坚持“块抓条保、以块为主”,
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成立XX市城镇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即时传达学习中省市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增强指导督导,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确保养老服务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养老服务
工作成效明显的镇实行通报表彰。
(二)增强政策引导。探索构建符合我市实际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加快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整合土地、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资源,积极
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三)增大资金投入。增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和组织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鼓励商业银行拓宽贷款抵押范围,增大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
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和规范化水准高的养
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四)增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突出老人、家属、服务人员、投资主体、社会大众等重点,全方位、多角度做好宣传工作。增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广泛宣传养老服务各项政策措施,大力选树养老服务领域涌现出的先
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为老、助老和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气氛。
篇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方案
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方案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如何实现养老服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和加强政策支持四个方面提出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方案。
首先,要提高养老服务工作的服务质量。一方面,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通过定期评估、考核和奖惩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其次,要创新养老服务工作的机制。一方面,可以建立养老服务联盟,将各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纳入其中,共同推动养老服务的发展和创新。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引进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互助养老等新模式,满足不同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要合理配置养老服务工作的资源。一方面,要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设施的质量和可用性。另一方面,要推动养老服务资源的合理分布,避免资源过度集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利用不足的问题。
最后,要加强政策支持,为养老服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推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和加强政策支持,我们可以实现养老服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篇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方案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优化服务,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
(二)科学有效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三)公开公平监管。依法保护各类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合法
权益,依法公开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四)协同共治监管。强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健全失信约束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三、明确综合监管任务
(一)排查整治市场主体。2022年底前,由民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如建设、消防、食品、医疗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由负责备案的民政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服务场所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公告制度,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确保按照建筑、消
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二)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加强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自然灾害应对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和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运用江苏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南通市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实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组织计划、监督检查、隐患录入、整治验收、统计查询全过程的在线闭环式管理。
(三)规范管理运营秩序。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明确双方权责、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
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2022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台账资料;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养老护理员登记制度,依托“金民工程”及“通城养老”服务平台,对养老护理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记录包括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服务对象评价、培训经历、投诉处罚情况等信息。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情况作为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民政部门、公安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措施。
(五)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养老服务机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政府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揭示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医保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打击欺诈骗保,保障基金安全。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部门、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等诈骗行为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建立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的“红橙黄绿”风险管控名单,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诈骗活动。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除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消防知识宣传和1次应急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部、省和市有关传染病特别是新冠的防控管理指南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检查。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防护,坚持“人人同防”“人物同防”“内外同防”。
(七)完善服务退出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等相关规定,指导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要求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四、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八)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规范抽查计划编制、名单抽取匹配、结果
公示归集等工作程序,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按照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完善抽查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抽查比例、频次、内容、方式、流程等事项。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同步建立本地区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检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九)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体系,定期研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市级权力清单。市、县(市、区)及镇(街道)相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设施安全、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加强部门联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一)推行“互联网+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和“通城养老”服务平台,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共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2022年底前,实现市域范围内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二)强化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贯彻落实。2022年底前,全市所有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
范》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认真落实部省关于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居家上门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按程序履行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下放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五、落实综合监管责任
(十四)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制度标准建设、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并强化结果运用。
(十五)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第一
责任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和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组织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支持行业组织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引领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十七)营造社会监督环境。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设置公示栏或在相关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开通统一监督热线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建立5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和养老服务业发展
的主导责任,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会商共议机制的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提升监管能力。强化监管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发挥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市养老服务商会作用,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成立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强化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及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作用。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作风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普法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要意义。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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